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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ET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東部天文聯社",英文名稱為"………",簡稱"EAET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位於花蓮市內 第三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1. 推動台灣東部地區天文風氣 2. 協助東部各大專院校天文社辦理諸如演講、展覽、觀測等天文相關 活動 3. 促進各天文社之間的交流 4. 蒐集東部相關天文方面之資訊 5. 其他 第四條 本會之年度由當年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始,至隔年召開會員大會前為止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是東部地區大專院校內之天文社,皆可提出申請,經行政委員會認可後提報 會員大會,並經會員大會認可後加入本會,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第六條 凡是對天文有興趣者,皆可以個人會員方式加入本會。 第七條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可由行政委員會提報會員大會,經會員大會認可後, 成為榮譽會員。然榮譽會員無第九條第1、2款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守大會決議者,可由行政委員會或監查委員會 提報大會,予其警告、停權或是除名之處分。若情節重大者,行政委員會或 監查委員會可先予以處分,事後再提報大會追認即可 第九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3. 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之權益 4. 其他應享之權利 5.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或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繳納會費 4. 其他應盡義務 5. 第十一條 本會團體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 各團體需指派兩名代表進入中央監察委員會 2. 協助本會執行活動 3.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 3.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行政委員會 ,中央監查委員會等機構,以及文書宣傳,活動,資訊宣傳,總務,課程, 公關等功能組。得在會員大會同意下增設臨時委員會及其他臨時功能組。會長 得視當時情況增設其他組別,但事後須向會員大會報備,並經會員大會認可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提名、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出缺時,其職務由副會長代之,若皆出缺時, 則由行政委員會選舉一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 召集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狀況 4. 在所有的財務及重要文件上署名 5. 其他應盡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由會員提名、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職責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 在會長臨時出缺或是會議缺席時,代理會長職務 3. 協助文書組紀錄行政委員會之開會過程 4. 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5. 其他應盡職責 第十九條 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委會)由會長,副會長及八位行政委員組成,設行委長 一人,由八位行政委員互相推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並主持行政委員會議。行 委會之職責如下: 1. 審查會員入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4.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條 中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由各個團體會員各推舉兩名代表,並由全體 個人會員中推兩位代表所組成。設監委長一人,由監委會內互選產生。負責召 集並主持監察委員會議。監委會職責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2. 審核上下半年度決預算。 3.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4. 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5.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各功能組組長由行委會中成員選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文書宣傳組職責如下 1. 紀錄所有會議及活動的過程,包括文字資料及聲音影像資料,並建檔 保存 2. 製作活動海報及其他活動時所需之美術手工支援 3. 發行會報 4. 活動宣傳 5.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訊組職責如下 1. 建構並維護本會網頁 2. 收集並整理相關最新天文資訊,提供予需要的人 3. 協助文書組發行會報 4. 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會活動組職責如下 1. 設計營隊,觀測等相關戶外活動 2. 負責聯絡活動中之講師及其他相關授課人員 3. 籌措各活動中所需器材以及其他細節部分 4.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會課程組職責如下 1. 負責規劃演講,教學及展覽等活動 2. 負責聯絡活動中之講師及其他相關授課人員 3. 籌措各活動中所需器材以及其他細節部分 4.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總務組職責如下 1. 內設會計一人,負責本會所有金錢方面支出收入。並且詳細製作報表 ,以便呈報大會。 2. 負責本會所有器材之保管,保養及維修 3. 其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公關組職責如下 1. 掌握本會人員流動狀況 2. 建立本會之通訊錄,並適時更新之 3. 協助其他部門聯絡方面之事宜 4. 其他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由副會長擔任主席。除緊急 事故外,須在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員大會在行委會認為必要下, 或是全體會員1/5以上向會長提出請求時,會長得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議需有到達法定人數(超過1/2會員數)之會眾始得進行。若在會議開始時 ,在場會眾尚未達到法定人數時,主席得宣佈休息5分鐘,若休息3次後仍 未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需宣布會議延期。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行政委員。 3. 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5.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認可。 第三十一條 請求會長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時,需清楚敘述召集理由,並在大會上優先討 論。若在臨時大會上欲討論其他事項,須在臨時動議時提出,並經過半數 以上會眾同意,此議題始可進入議程。 第三十二條 大會之決議,需由在場會眾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然下列決議需經 在場會眾2/3以上通過,方可通過決議。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若非主管機關勒令解散,則需在場會眾4/5以上通過,方可解散本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監委會需於每年之三月及九月由監委長召集,各召開一次常會,審查 本會上下半年的預算、決算等收支相關事項。並於兩次常會間至少召開一次 會議,以監督本會之營運狀況。若有需要,可加開臨時會,但須由1/3監委 向監委長提出具體理由並建議開會,監委長得召開臨時會。監委會開會時, 得要求相關行政委員列席備詢。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行委會至少需每兩個月由行委長召集,召開一次常會,以討論並決議 本會之營運事項。若有需要,可加開臨時會,但須由1/3行委向行委長提出 具體理由並建議開會,行委長得召開臨時會。行委會召開會議時,需於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監委會,且監委會得要求派員列席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行委會及監委會之所有會議,均需在十日前通知與會人員,並需達法 定人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始。若在原定會議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達法 定人數,則主席有權宣布延期召開。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若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需在會議前十天向主席請假 ,並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位會員(會員代表)限代理 一人。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亦比照此法辦理請假及代理。 第三十八條 若行政委員及監察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達兩次者,將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會費收如如下所列: 1. 會員繳納入會會費及常年會費 2. 存款或基金孳息 3. 政府或其他機關補助 4. 各界之捐贈 5. 其他收費 第四十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前,需由行委會擬定前半年之決算及後半年之預算, 並提到監委會審查後,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存檔,並送主管機關備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將由大會決定如何處置。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行委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2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