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ctory2: 推!06/16 02:49
推 joey0602: 超專業推!06/16 02:58
推 dream1285201: 推06/16 03:03
推 smgyg888: 推06/16 03:21
推 jojo0611188: Ok06/16 03:26
推 ishewood: 推 感謝解說06/16 03:35
推 ekimlcl: 感謝解說06/16 05:16
推 aini6323: 推專業解說06/16 06:26
推 orzisme: 推解說06/16 06:39
推 dustree: 這時又覺得Chuck對jimmy的評語不是無的放矢 編劇很會操06/16 07:48
→ dustree: 弄人心啊06/16 07:48
推 frozehead56: 動機說得很清楚06/16 08:25
推 rickysilence: 推專業解說, 也佩服編劇的深度06/16 08:27
推 balahaha: 寫很好06/16 08:56
推 LMessi: 推 不過 台灣民事案可以收後酬喔 刑家事才不行06/16 09:05
推 yyy855029: 推06/16 09:24
推 p19940805: 學到知識了 推個06/16 09:33
推 chang0206: 原來「包攬訴訟」在台灣是違法的喔?06/16 09:39
連前面LMessie板友一併回應,台灣律師就這種侵權賠償訴訟是可以約定後酬,但約定後
酬和包攬訴訟不同,後者指的是原告不負擔任何訴訟成本,只在勝訴時讓包攬人抽取費用
。刑法157條有刑事處罰。早先台北市議員徐弘庭有要搞訴訟平台原告不用付費的倡議,
後來被打臉後縮回去了。我沒當律師好久了,但記憶沒錯的話,後酬約定中如果前酬明顯
不符比例,也可能被認定是包攬的。
推 berserk: 查克評語要能合理的前提是沒去弄吉米的律師牌 不然只是06/16 09:53
→ berserk: 倒果為因06/16 09:53
推 loveyourself: 專業推06/16 10:01
推 p19940805: 是說想請問Kim之後接的case,是因為跨區所以稅收增加, 06/16 10:11
→ p19940805: 想要想辦法以比較低的價錢解決嗎?06/16 10:11
推 nuclear: 太專業了吧 推06/16 10:22
推 narutodante: 專業06/16 10:40
推 swgun: 其實這劇本低估老人智慧太多 臺灣老人一定是有錢先和解不06/16 10:53
→ swgun: 管其他人要不要參加然後回頭跟律師殺價說反正我看你們也沒06/16 10:53
→ swgun: 做什麼事06/16 10:53
→ swgun: 應該可以算便宜一點吧06/16 10:53
推 b0504: 推推06/16 10:57
推 fatyi: 專業推06/16 11:02
推 juncat: 想問最關鍵的是是否真有法規規定吉米的身分不能直接出意見06/16 11:04
推 balahaha: 本來就不行吧 身分這麼尷尬又是受益人06/16 11:17
推 LeonardoPika: 推 感謝解惑06/16 11:45
推 yeah91202: 推06/16 11:53
推 ricky0050: 謝謝 長知識了~06/16 12:33
推 transforman: 推個06/16 12:36
推 jt12099: 推推!!!長知識了~~~06/16 12:40
推 arebear: 專業!推06/16 12:57
推 cj98654d: 感謝解說 原本還想要相信jimmy最後的目的是好的QQ06/16 13:00
※ 編輯: autorad (223.140.183.198), 06/16/2017 13:19:13
推 chris3381: ?????到底是誰說他替老人著想 他根本也是為了自己 06/16 13:12
→ chris3381: 前面再說的應該是和解對那些老人其實利大於弊 06/16 13:12
推 homelife: 我不懂你提的其中一點:即使原告沒有增加,隨著時間過去 06/16 13:37
→ homelife: 賠償金額也會增加。 看這集的當下也是在想這是為什麼? 06/16 13:37
→ homelife: 隨著時間過去難道賠償金沒有機會持平 或是減少嗎? 06/16 13:38
→ homelife: 光講持平的狀況,那麼時間拉長代表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也會 06/16 13:38
→ homelife: 提高,那對事務所就不是好事,所以對這點有疑問 06/16 13:39
推 jade7601: 時間拉長到法院判決 或是媒體介入 都有可能拉高賠償 06/16 14:34
推 macrose: Kim石油公司的案子是因為開採區跨到了新墨西哥,所以新墨 06/16 14:49
→ macrose: 西哥也想跟他收稅,等於他要同時向兩個洲交稅,剝兩次皮 06/16 14:49
→ macrose: Kim想的解套方式是讓石油公司改以破壞環境的理由去賠償, 06/16 14:51
→ macrose: 稅每年都要繳,賠償則可以一次搞定,成本較低。 06/16 14:52
推 NUBABA: 推用心 06/16 14:56
→ aoiaoi: 問個無知問題 450萬也是1億多台幣 訴訟真得要燒這麼多錢?? 06/16 14:58
→ abcliou: 我覺得要考量一點進去,Jimmy若真的100%自私為了那筆錢, 06/16 16:23
→ abcliou: 他沒有必要先去找Howard討論和解的事,他可以直接去離間 06/16 16:23
→ abcliou: Irene他們,這樣不是更直接更快速也更神不知鬼不覺? 06/16 16:24
我覺得這是一個不錯的看法,如果他自己完全不認為和解是一個合理選項,應該可以預見
howard不可能接受,又何必去自招羞辱。不過這也有另一面解釋,jimmy是衝動型人格,
第一個動作常常是不理性的而且他也有明知會碰壁也要先試試看的傾向。所以看你怎麼解
釋了。
但欺負irene真的踩到大部分人的紅線就是了。
→ abcliou: 個人覺得這齣劇跟BB一樣,所有的事情沒有100%的善與惡 06/16 16:26
→ abcliou: 只是誰錯比較多誰錯比較少 06/16 16:26
推 balahaha: 跟bb一樣不就是漸漸變壞嗎...? 06/16 16:26
→ ksng1092: 我覺得應該是漸進式的,今天這個案件還有很多的"不得不" 06/16 16:27
→ ksng1092: 之後就可以看到沒有壓力完全有選擇的時候還是走惡意方向06/16 16:27
→ ksng1092: 的案子了吧 06/16 16:27
推 Coma: Jimmy試過了,試著努力走正道、當好人,但堅持好幾年的結果 06/16 16:31
→ Coma: 是發現最敬愛的哥哥從一開始就徹底鄙視自己;不但從人格面否 06/16 16:31
→ Coma: 定,更動用關係想斷絕自己律師之路,一個人要扭曲只需要悲慘 06/16 16:31
→ Coma: 的一天,何況是這幾年累積下來的新仇舊恨? 06/16 16:31
※ 編輯: autorad (223.140.183.198), 06/16/2017 17:06:21
推 masayo: 感謝解說 06/16 17:00
推 masayo: 其實這幾集Jimmy黑得有點迅速,該說是五斗米能讓好漢折腰 06/16 17:08
→ masayo: 呢,還是不得已反擊讓老哥身敗名裂後,其實他也在心中跨過 06/16 17:08
→ masayo: 了一條重要的界線了... 06/16 17:08
推 abcliou: 不過說Jimmy是衝動型的好像也要看狀況,譬如他被Chunk逼 06/16 17:30
→ abcliou: 或是CHUNK再影印店裡昏倒這種急迫情況下,他好像才容易失 06/16 17:30
→ abcliou: 去理智。但在一個比較和緩的氛圍中好像思慮並沒有那麼的 06/16 17:31
→ abcliou: 衝動,畢竟他沒錢已經是一小段時間的事情,而且也沒有突 06/16 17:32
→ abcliou: 發性的需要錢(譬如債主說限你三天把錢還來不然就要斷手斷 06/16 17:32
→ abcliou: 腳這類的)。所以我覺得他是在一個有經過思考的狀況下去找 06/16 17:33
→ abcliou: Howard。不過可能我忽略掉他其他在平靜環境仍衝動做決定 06/16 17:33
→ abcliou: 的事情了 06/16 17:34
推 chenhankiang: 感謝專業解說 06/16 17:36
推 willgo: 大推,好專業,這樣我就更懂這裡面的細節啦,不然老實說, 06/16 18:07
→ willgo: 我有點看不懂這中間有什麼關系,沒辦法很入戲 06/16 18:07
推 balahaha: 我理工的都大概能懂了 其實不會太難 06/16 18:18
推 ljames: 包攬訴訟好像要他人無意興訴但被唆使後才打算告人才算 06/16 18:22
刑法第157條,挑唆訴訟和包攬訴訟是兩個行為態樣,你說的是挑唆訴訟
噓 Romeo5566: ljames說的才是對的 06/16 19:06
法條其實寫的很清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 watermore: 專業認真文推 06/16 19:12
推 tonyscat: 推 06/16 19:17
推 hand3bj: 專業推 06/16 20:06
推 Lord7Can: 推專業 06/16 20:55
推 stlinman: 感謝分享~推 06/16 21:03
推 ronny1020: 可以問為何台灣違法嗎? 06/16 22:12
前面大概講了原因,我本意只是想就自己所知介紹一下本劇的法律背景,方便大家
理解劇情,至於台灣法律,PTT多的是鍵盤律師,也與本板板旨不符,就不再多說了嘿
※ 編輯: autorad (36.231.178.160), 06/16/2017 22:31:22
※ 編輯: autorad (36.231.178.160), 06/16/2017 22:45:5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hopper0424 (1.168.217.113), 06/16/2017 23:18:46
※ 編輯: chopper0424 (1.168.217.113), 06/16/2017 23:23:45
推 ljames: 非法律人但有興趣,只在勝訴抽成在台灣是合法,稱風險代理, 06/16 23:28
→ ljames: 跟不當招攬訴訟概念似乎不同 06/16 23:28
推 Lightman0808: 推 06/16 23:34
→ autorad: ljames,風險代理大體上是對岸用語,國內法律圈好像很少 06/16 23:40
→ autorad: 有人這麼用。只有勝訴時抽成,最大的問題就是落入包攬訴 06/16 23:41
→ autorad: 訟的概念。司法實務上沒能解釋得很清楚,只說「招包承攬 06/16 23:42
推 balahaha: 推喔 06/16 23:42
→ autorad: 」,敗訴不收費,勝訴才收錢的模式,很難逃離包攬訴訟的 06/16 23:44
→ autorad: 的承攬概念,你可以再仔細看看那些文章的內容,應該都是 06/16 23:45
→ autorad: 在講對岸的實務,台灣幾乎看不到這種做法。台灣律師做這 06/16 23:46
→ autorad: 個太危險,真的勝訴時要跟原告拿三成,他只要反咬一口包 06/16 23:47
→ autorad: 攬訴訟,不但三成拿不到,還有刑事責任 06/16 23:47
推 ljames: 若是律師,承攬似乎必須要主動積極才符合,若是他人本身就 06/17 00:02
→ ljames: 有需求主動題出好像不算.不過這是題外話啦感謝討論 06/17 00:02
推 orzisme: 推好文 06/17 00:04
推 ljames: 你言下好像是在台灣合法但風險很大之意 06/17 00:05
→ ljames: 重點是在台灣只在勝訴抽成不叫包攬訴訟就是 06/17 00:07
→ qqabalone: 我想在台灣不流行的原因是根本無利可圖吧!纏訟多年之 06/17 00:26
→ qqabalone: 後都是輕判不然就無罪,承案的事務所根本虧死 06/17 00:26
推 LeonardoPika: 補推 06/17 00:28
推 h520: 推 不過如果33%的話和解金要多三倍才賺得回多一倍的成本 06/17 01:00
推 h520: 咦 上面算錯了 還是拖久一點告死那些不法公司好了XD 06/17 01:04
推 joey0602: 推 06/17 03:13
推 fatyi: 推 06/17 08:37
推 giwdul3883: 推 06/17 09:28
推 LeiaOrgana: 推 06/17 09:38
推 clubee: 超專業推 Jimmy對人心的了解有時讓人害怕 06/17 09:39
推 winne790417: 推 06/17 12:02
推 tupacshkur: 專業! 06/17 12:41
推 isomtwolf: 推回來 06/17 13:00
推 comp3: 專業推 06/17 13:21
推 slw0308: Awesome comment 06/17 13:43
推 dupi: 專業推! 06/17 14:23
推 qoo2002s: 推 06/17 15:01
推 swgun: autorad推文有點錯誤吧 台灣是結果擔保禁止 跟約定後酬限定 06/17 15:18
→ swgun: 在刑事家事少年事件以外之案件 跟包攬訴訟概念不是一樣的 06/17 15:20
→ swgun: 招包承攬訴訟罪只有非律師會構成 律師是只有不正方法挑唆時 06/17 15:21
→ swgun: 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 06/17 15:22
→ swgun: 勝訴時跟當事人要求委任時未約定後酬 違反民法71條無效但不 06/17 15:24
→ swgun: 影響雙方委任契約效力 不構成刑法157才是 06/17 15:25
→ swgun: 字跑掉了 承包招攬訴訟罪 06/17 15:27
推 swgun: 好像林山田老師有不同見解就是 06/17 15:29
推 autorad: 呃,我不認為自己見解錯誤。關於律師會不會構成刑法157條 06/17 16:56
→ autorad: 的包攬訴訟,請自行參照年代久遠的司法解釋院字1431號 06/17 16:57
→ autorad: 因為台灣法律的議題和板旨無關,我覺得到此打住就好了。 06/17 16:58
推 scarofwind: 一堆法律人好可怕 不要吉我 06/17 17:19
推 pattda: PTT本來就一堆三師四師五師(哪來這麼多師?)XD 06/17 17:24
→ ljames: 蠻多國家認為NO WIN NO FEE=包攬訴訟,原PO不算錯就是 06/17 18:54
推 dser: 寫得很清楚 06/17 18:56
推 lichung1995: 推 學法律的果然邏輯清晰 搭配影集又讓大家學了一課 06/18 03:00
推 Alex1217: 強 06/18 23:58
推 k9870567: 感謝解說 07/26 11:09
推 kb24leo: 推 07/28 17:45
推 marquelin: 感謝解說 08/01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