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M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你可以上網找找醫療指導醫師辦法 這是內政部與衛生署會最近銜函頒的行政命令 應該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 引述《dhong (咚咚)》之銘言: : 沒有爭議阿! : 消防署的命令僅限於消防人員... : 今天你不是消防人員,你當然不必遵守消防署的命令.. : ※ 引述《ciy0223 (表哥)》之銘言: : : 為什麼會提到這個問題呢?因為小弟也是EMT-1 有天在網路上瀏覽時看到下列法規: : : http://tw.myblog.yahoo.com/jw!Zb0._J.WAx88WM4sbtXtqRy0/article?mid=33 : : (轉借別人網址不好意思....) : : 大綱就是"即日起停止高級救護技術員侵入性醫療行為 "因為怕被告,發文單位是 : : "消署護字第0970700032號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吧..^^ : : 意思就是不准救護技術員做侵入性治療 : : 但是.....你發現發文單位是"消防署"了嗎? : : 我們到管理救護技術員的"法律解釋單位"衛生署去看...發現"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 第十一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 :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 :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 : 侵入性治療卻又突然可以做ꐡ : : 原本消防署是希望高級救護技術員不要因為侵入性治療而被告,但是"法律解釋機關" : : 衛生署卻無如此的規定! : : 這下可麻煩了 不管你做或不做 變成都是違反規定 衛生署<===囧===>消防署 : : 因此請問各位EMT先進來說說看,到底是要遵從消防署規定呢?還是要以衛生署規定的為主呢? : : 亦或是你在消防署就遵守消防署規定? 在外面就遵守衛生署規定?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33.136
ciy0223 :>_< 是阿 需要密切關注 59.115.243.136 07/15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