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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個舊文 這是讓小弟覺得有點頭痛的問題 我們目前是有協助在運送精神病患就醫 如果遇到還可以配合的患者 或許還可用請他自己上救護車 但是遇到不願配合的 我們能夠怎麼辦? 在精神衛生法(2007/7/4) 第三十二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 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 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遇到了"躁動"的患者 不願配合就醫治療 誰來動手? 曾遇到有警察單位推託 說他們不是權責單位 他們無法處理 當時幼齒的我蔡逼八 被唬的一愣一愣 後來有其他的警察"好心" 出手協助來這個不配合的患者"曉以大義" 終於能夠完成任務 不過繼續看下去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2009/1/19) 第九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協助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使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維 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 二、消防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護送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 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警察單位是必須要出來"主持公道"的單位! 不過話說回來 我真的非常非常不喜歡精神病患的"救護" 我並不是推託 而是因為他們並不是"生命危及" 我也不覺得他們屬於"緊急傷病患" 真的希望哪一天 這一項不屬於我們的任務 不要再來找我們了... 不過 我等的到那一天嗎? -- 支持我一生的信念有三: 知識、情愛、和對人類的苦難無可抑扼的憐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45.220
miaooooooooo:等不到 精神病患急性期會造成所謂的 218.35.17.122 09/15 19:35
miaooooooooo:"緊急傷病患" 218.35.17.122 09/15 19:35
miaooooooooo:例如說砍人or自殺之類的 218.35.17.122 09/15 19:36
miaooooooooo:台灣EMT這麼害怕處理精神病患主要是 218.35.17.122 09/15 19:36
miaooooooooo:由於我們的訓練在這方面很缺乏 218.35.17.122 09/15 19:36
miaooooooooo:EMT面對精神科病人時的法律環境也並 218.35.17.122 09/15 19:37
miaooooooooo:不友善 218.35.17.122 09/15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