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M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之銘言: : ※ 引述《eyeclose (eSolceye)》之銘言: : 法條上只有一句「緊急傷病患」  存在太廣大的解讀空間 : 甚至緊急醫療救護法連要求衛生機關定義何謂「緊急傷病患」都沒有做 : 對呀! 到底甚麼叫做「緊急傷病患」? 由誰說了算? : 誰說台灣不能在某種EMS制度上成為全球第一? right? 我有一個想法....或許比電話檢傷會好推一些 畢竟已經有法源讓大家收費了 對整體制度的改變相對牽涉較少 要用白紙黑字寫出怎樣才是ALS個案很容易 但要定義"濫用"卻很困難 哪怕是同樣的症狀,在不同的人身上 也很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我也有遇過許多患者其實一點也不緊急 但他們的家屬由於種種因素(貧、病、獨居、窮) 無法自行將患者送醫而打119 在台灣出現免費的"非緊急救護車"之前 這部分的case我們還是免不了 (非緊急救護車的圖請連這篇 http://www.wretch.cc/blog/idanny/12982630) 或許可以先設法定出"絕對不緊急"的定義 先拿這些人收費 例如:到院後改掛門診甚至是回去複診、便秘、牙痛、洗腎等等... 藉由媒體"模糊的大肆報導"對於濫用者達成嚇阻作用... --  ***蒙古救護技術員*** http://www.wretch.cc/blog/idann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70.1
kivimico :連結含到括弧了 203.68.170.1 12/14 06:38
miaooooooooo:我逛了一下原PO相簿...可以介紹一下 218.35.17.122 12/14 09:29
miaooooooooo:香港的救護大遊行嗎? 218.35.17.122 12/14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