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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立台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七章第四十二條 事務組拖吊違規之腳踏車,應拍照存證,並應將拖吊地點及拖吊車輛於次日公告於事務組 之校園交通資訊網頁。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 明所有人者,即視為廢棄腳踏車,由事務組清除或公告拍賣之。腳踏車違反本要點,經拖 吊者,所有人應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費每輛伍拾元,保管費每日貳拾元;但於公告 後七日內領回者,免繳移置費及保管費。事務組保管之腳踏車如有遺失者,車主可在待拍 賣之腳踏車中選擇乙台以為補償;如有損壞,事務組應負責修復或比照遺失之情形處理。 總務處事務組 p.s雖然不知道有多嚴重 不過就先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43.241
ajujgrua:老實說 舟山路隔個一天又回覆成原本的亂象了... 09/27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