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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hmarc (Life's A Stru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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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章程第十七條
時間
Thu Apr 28 00:07:30 2011
第十七條 各單位代表必要時有權發起連署召開會議,連署達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時,得要求 主辦單位於三週內召開會議。主辦單位不得拒絕召開會議之要求,否則將永久取消其會員 資格。 l大是說這條吧 說的三周內 並不是指說結束大地盃三周以內吧 我覺得應該是解釋為只要達到三分之一的連署門檻 主辦單位就應該要在提出申請的三週之內召開會議吧 還是我會錯意了呢? 有錯請麻煩指正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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