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aine:幫推 09/01 20:24
推 im90238:唷齁齁夏回君甲油 09/01 20:52
推 waine:我覺得最後面的圖片都可以上joke板了 09/01 21:12
推 falltrace:感謝照片啊~ 09/01 21:40
→ fjuqboy:請問你從哪邊 看到他 他是裝路人發言阿@@ 09/01 22:03
因為他轉述時使用"我們"作店家發言,且不只一次
我回覆他他也不敢回答,我當然可以合理懷疑
這個人到底是不是店家不知道
但是我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這樣猜疑,這是我的自由
就像你可以如下質疑我依樣XD
→ fjuqboy:「再議」類似上訴,好像是向高等還是最高法院聲請<==是你 09/01 22:04
→ fjuqboy:律師跟你說的嗎 還是你自己想的阿XDDDDDDDDD 09/01 22:05
這個是我去google爬文得到的資訊
也許我的認知是錯的?
那請你好好說明一下囉 洗耳恭聽 :)
→ fjuqboy:你提到 檢察官不起訴 那應該表示 你連地方一審都沒開庭?? 09/01 22:06
→ fjuqboy:如果檢察官 公訴不起訴 他要跟律師再議 我覺得他應該是要 09/01 22:06
→ fjuqboy:委託他的律師 直接像法院提出自訴 而不是透過免費的檢察官 09/01 22:07
→ fjuqboy:畢竟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 跟 公訴 自訴的觀念 是不一樣的XD 09/01 22:08
其實我只是想傳達 他做再議這個行為 就是不服判決
不認錯 不認輸
不服判決提出自訴這樣的行為 對我而言的確是類似上訴啊@@
→ fjuqboy:誹謗罪好像是輕罪 也應該不會到最高法院的吧XDDDDDDDD?? 09/01 22:10
NO NO 誹謗不是輕罪
且只要兩造不服判決又有新的證據等等
是可以打到最高法院的 聽說之前曾因誹謗罪有大法官釋憲XD
但是這也是聽說
→ fjuqboy:我覺得如果你當初有查證或是試圖拍照保留證據 根據 09/01 22:11
→ fjuqboy:大法官釋憲5XX號 你會贏的XDD哪號 有點忘記了..... 09/01 22:11
→ fjuqboy:你最後提到 兩個老闆相關 他說會告你 @@ 09/01 22:20
→ fjuqboy:如果烤肉王子老闆會因為 你說他們兩家店老闆是同人 09/01 22:20
我沒有說老闆是同人XD
我只有說吃飽無罪改了名字變燒肉王子
結果就說燒肉王子要告囉
後來我反問"吃飽無罪"是髒話嗎? 對方就再也沒回應囉XD
→ fjuqboy:誹謗罪 應該是你有傷害他的名譽或是捏造事實而告你了 09/01 22:21
→ fjuqboy:至於他為什麼會認為你說兩個人的關係的事情會使他名譽受損 09/01 22:22
→ fjuqboy:這我就不知道為什麼了@@?????? 09/01 22:25
因為他換店名後不想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吃飽無罪"做連結吧?
所以堅持換老闆了
嚷嚷著說把他們做連結就要告加重誹謗
事實上....我對燒肉王子一個字的評論也沒有XD
→ fjuqboy:以上都是依據版主的網路文字做的評論 09/01 22:27
→ fjuqboy:至於兩家店家的店是怎樣的 我是不會評論的 因為我沒吃過 09/01 22:39
如果你單看我在BBS的文字...你的疑慮都是正常的
但如果你有點連結的話,就知道來龍去脈了XD
→ falltrace:樓上好激動 09/02 00:32
推 ilove56:你是網誌作者喔? 真是佛心來的 09/02 00:55
→ ilove56:上一檔我本來也要買的 結果上來發問後有人傳給我您的網誌 09/02 00:56
→ ilove56:Orz 09/02 00:56
推 ilove56:你超有種的 我欣賞你 不過您還有公然侮辱的案子? 09/02 00:58
→ ilove56:以前很生氣吃到飽的價位多少啊? 09/02 00:59
公然侮辱的案子也還在打呀
不過結果應該會像我猜想的一樣吧
畢竟不能因為我在日記裡沒指名道姓地抒發情緒 對號入座的就能誣賴我在罵他
謝謝關心啦!!XD
燒肉王子跟吃飽無罪有沒有關係? 有打臉圖就有真相
我只是要勸大家,沒有30萬~就不要再把這兩造連結啦~當心被告XD
※ 編輯: aova 來自: 175.181.126.173 (09/02 03:22)
推 Adology:寫食記給大家看變成這樣,以後誰敢寫食記~~~@@ 09/02 08:02
推 waine:現在有很多部落客為了怕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就算某店很爛也說 09/02 11:36
→ waine:"還好",真的,要跟有錢的財團打官司,就算它們告不贏也是不 09/02 11:36
→ waine:堪其擾!對於這種店我非常感冒 09/02 11:37
→ fjuqboy: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法律人眼中 這真是輕罪XDDD 09/02 12:15
→ fjuqboy:我有點你的連結阿 我也看過了 09/02 12:15
→ fjuqboy:6月左右有看到吃飽無罪的搬遷啟示 那段 09/02 12:16
→ fjuqboy:看來是改個名繼續營業 <==這段你的意思 是指他兩是同一家 09/02 12:17
我文章底下的連結證明了我的說詞 的確是改名繼續營業
→ fjuqboy:在一般人的眼中 那的意思也應該是同位老闆 或是同個資金 09/02 12:18
→ fjuqboy:團體 所以一般人會認為 你把她們 說是同一個經營團隊 09/02 12:19
→ fjuqboy:是否真實 我也不作評論 我只是依你的文字來解釋 如有 09/02 12:20
→ fjuqboy:解釋 認知錯誤 請 給予糾正 09/02 12:20
是呀,因為有圖有真相啊。
即使真的換老闆了又怎麼樣呢?
圖片就是證明了吃飽無罪的確是改名為燒肉王子繼續經營啊!!
如果全世界都認為他們是同一個經營團隊
那也是這間店的行為表現出來的呀
(若他不貼告示,我也只會覺得"喔~公館又開一間燒肉店囉?" 根本不會連結呀)
我也是因為他們張貼的告示才會知道兩間店有關係
這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如果你真是法律人的話你應該明白呀
所以你想告訴我的是.......?
→ fjuqboy:裁判 分為 裁定跟判決 你的不是法官判的 在檢察官就被不起 09/02 12:23
→ fjuqboy:不起訴了 不知道是否檢察官適用裁判 兩字XDDDDD 09/02 12:23
→ fjuqboy:我的直覺認為 那應該 連裁定都還不是 因為只在偵查庭的階 09/02 12:27
→ fjuqboy:階段 就被擋下來了 如有觀念錯誤 請下面鄉民糾正 謝謝 09/02 12:27
→ fjuqboy:其實 打官司到二審就差不多了 第三審只是法律審 09/02 12:30
→ fjuqboy:雙方要強制委任律師的 每件案件都有他的嚴重性 09/02 12:30
→ fjuqboy:所以我就不知道這件案件可否上訴到第三審 09/02 12:31
→ fjuqboy:大法官釋字 其實是終局裁判確定 或是法官中斷審判決的法律 09/02 12:32
→ fjuqboy:適用有問題 中斷審判程序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的解釋的 09/02 12:32
→ fjuqboy:可是要不要受理 也是大法官有訂出規則的 09/02 12:33
→ fjuqboy:有些罪的裁判 到二審就結束了 也可以申請釋憲的 09/02 12:34
→ fjuqboy:有時候 你要他釋憲 我看過 做出來的速度 其實不一定很"快" 09/02 12:34
→ fjuqboy:我剛看網路 查到了 修正不起訴地方 09/02 12:45
→ fjuqboy:檢察官微罪不舉,裁定不起訴處分 <==所以檢察官做的不起訴 09/02 12:45
你用錯例子了吧!!
我的案子檢察官解釋得很清楚,無犯意也無明顯誹謗事實故不起訴
並非你所謂的"微罪不舉"
你的說詞讓我感覺想陷我於不義耶~
因為我說的事情跟你提出的說明一點忤逆或矛盾都沒有.
也許只是用了我的口語化
一般人會明白我在說什麼, 你何以回覆這麼多卻只是在法律上打轉?
所以你是想表達我的法律程度不好? 還是我在說謊?
我不是法律相關工作,鄉民們也不是
我用口語的方式來表達這個案子很正常 (我律師幫我寫的"狀"我也看太不懂)
→ fjuqboy:處分應該是屬於 裁定處分不是屬於判決 09/02 12:46
→ fjuqboy:如果是裁定的話 不服 應該是用 抗告 而不是上訴XDDDDDDD 09/02 12:49
我很明白 "上訴" 是什麼意思
所以我文中才說 "類似上訴之意" 就是不服判決繼續打官司。
寫一篇文章寫的只有自己知道,別人看不懂又有何用?
"抗告" 因為陳水扁的案子 我也很清楚XD
你所有推文就針對我所用字詞打轉
我很好奇你想表達什麼? XD
→ fjuqboy:載你眼中上訴抗告 都是不服 可是在法律人眼中市有差別的XD 09/02 12:50
我就是這樣認定呀
我也說了"對方請律師再議" (原文就是這樣,沒有因為你的推文才修改)
我將事實坦白告知,絕無加油添醋或扭曲字詞本意
至於法律人怎麼看也跟此事無關,因為不影響我文章原意呀!!
還是你要幫我打官司? XD
→ fjuqboy:某位老師 常常說 法律人 愛 賣弄 所以明明意思差不多的事 09/02 12:51
→ fjuqboy:就要分這麼細 我也覺得背的很痛苦XDDD 09/02 12:51
我現在有在某位老師話中看到你的影子 囧>
→ fjuqboy:至於判決那方面的決定 是法官做的 不是檢察官的範圍 09/02 12:53
→ fjuqboy:所以一開始我才會問你有沒有開庭過XDDDD 09/02 12:53
我文章有表明得很清楚,是檢方做不起訴處分
此"判決"用詞為我日常生活用詞,用以形容"不起訴處分"我認為很適當
完全沒有引導任何人以為已開庭。
你的"判決"用詞為法律用詞,你有你的堅持,我也感謝你的糾正
但我還是會用別人能懂得的方式來表達。
→ fjuqboy:最後你這件已經不起訴了 除非他有新事證 才可以在向檢察官 09/02 12:54
→ fjuqboy:如果他要自己告 那就要請律師了 可能很貴唷 XDDD 09/02 12:55
→ fjuqboy:我認真 這麼熱血幹嘛XDDDDDDDDDDDDDDDDD 09/02 12:56
我文章裡就講過"對方請律師再議"了呀
雖然我不知道你認真的點為何
本不想回應的
但更不想被你推文中"微罪不罰"與一堆你堅持的法律用詞婊到
只好也認真回你推文 = =
其實你要表達的我都懂啦!! 也謝謝你的指教
正確的用詞跟應該注意的流程,在法庭上我律師都會幫我安排好的
如果你真那麼熱血,那我們都別在這嘴砲了!!
將文字化作行動力來免費幫我打官司~我也很歡迎喔!! XD
→ falltrace:你用回文還比較好... 09/02 13:12
※ 編輯: aova 來自: 220.136.127.132 (09/02 15:57)
推 waine:哈哈哈 09/02 16:01
推 wacer8486:哈哈 09/02 16:43
推 ilove56:我猜妳有開庭過 沒開庭不可能不起訴 09/02 17:16
→ apo90:這推文頭都暈了~辛苦了!! 09/02 17:18
→ aova:56: 起訴才會開庭,所以不起訴就不會開庭啦 :P 09/02 18:03
→ aova:對方聲請再議自訴後 就沒有起訴不起訴問題了 直接對法官:D 09/02 18:04
→ SCLPAL:用詞問題,反正這邊不是國考版,也不用太講究吧 09/02 18:29
推 ilove56:開偵查庭 09/02 18:59
→ ilove56:害人還要跑地檢署 請律師 浪費司法資源 09/02 19:00
→ ilove56:再議之後還會有一次機會 交付審判 09/02 19:01
→ ilove56:另 言論自由是釋字509 09/02 19:02
推 lovemost:前半段ok...推文好難理解...orz 09/03 14:01
→ aova:專業56 XDDDDD 09/03 19:57
推 ilove56:身為56家族 當然加減也要一點專業 09/04 01:14
→ ilove56:可惜我也無法幫您甚麼 只能給您精神上的鼓勵 09/04 01:14
推 qkevin11:這樣對待消費者的店, 想吃燒肉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09/07 13:47
推 freeflora:看到前幾樓只想先講一句話 去看刑事訴訟法323 非告訴 09/07 17:28
→ freeflora:乃論之罪開始偵查後就不得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偵查終結後 09/07 17:28
→ freeflora:亦不得自訴 不知道你說不起訴處分後應該自訴不是再議 09/07 17:29
→ freeflora:這個說法是打哪來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是再議沒錯阿 09/07 17:30
推 freeflora:還有...刑事訴訟到三審沒有一定強制委任律師...那是民事 09/07 17:33
→ freeflora:訴訟才是到三審強制委任律師... 09/07 17:33
推 freeflora:正確的說 刑事訴訟自訴人上三審才要強制律師代理 09/07 17:37
→ freeflora:被告到三審不是強制律師代理的 09/07 17:38
推 candice0830:推菲大! 09/07 18:14
推 ilove56:強者出來了XD 09/08 00:42
推 jerrysu74:第20推~ 09/08 02:10
→ aova:感謝freeflora解惑:D 謝謝大家!! 09/15 18:33
推 nthwa:跟零極限比起來差太多了 09/17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