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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ha0921 (咩)》之銘言: : 如題~不知道是不是新開的 : 有在網路爬文和吃到飽及食物板爬文 : 都沒看到相關的文章 : 有人去這家燒肉吃到飽吃過嗎?? : 品質如何??感謝大家^^ 只能說團購券真的一點都不划算~~不要被那價格騙了 建議原po趕快把原文的推文都刪除喔!以免推文者被告~ 之前有人註冊帳號一直來我網誌留恐嚇留言 還說要告把「吃飽無罪」與「燒肉王子」做連結的人喔! 疑似店家或知悉此案者到我網誌留言: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8868815/2 裝作路人發言 #106 hansenkill hansenkill [114.36.58.73] 於 2011/07/30 06:19 我想.. 下這一步棋之前要想好前因後果 我們做事情的時候並不是仗著 "老子(娘)就是爽死的也要說成活的!賴到底就對了" 或許在身邊讚聲的不管是不是為了您好 但..聰明人也懂得那烤網是一定要經過思考(有檢驗嗎?)才能拍照PO網評論 話點到此,如果最後ㄧ步賴不得了誰也沒贏,只能自認倒楣 相信要將您一軍的一方正等待著對方出手,那就要看誰站得住腳 台灣法律是保障台灣人民沒錯 可是台灣人民並不希望法律用來浪費時間(我們都有繳稅) 有繳稅不表示能拿來爽怎麼用就怎麼用 相信..世間人百百款..遇到了呢?烏告雖! (聽說燒肉王子已經換老闆,這位老闆說過..會再繼續是因為網路評擊如 同現實來得更有挑戰性,面對各個方面貴賓就像待人處世之道!用真誠的心 服務客人,如果..真有客人把我們當把戲玩弄-那麼只好希望貴賓們能將心比心 因為大家都是"人"也都有機會做生意,話有分好壞..人也有分,我們將會迎接在這個網路資 訊發達與言論自由的時代做出最佳的應對。 OS:裝作路人來留言,先用第三人稱稱呼老闆,最後還是不小心露餡用「我們」 我的回應: 店家又沒得罪你,你幹嘛要反串阿?囧 燒肉王子跟這篇文章的關係是?新老闆為啥會有那樣的感慨? 為什麼你要特別註冊PIXNET帳號只為了跟我提這件事?我好好奇喔~~XD 你這樣沒證據講燒肉王子換老闆,都不怕被告喔?真的很有種欸 告訴你喔 我誹謗罪都不起訴了,店家還找律師再議要我賠三十萬,的確很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能怎麼辦呢?就是有些人民愛用法律浪費時間,但我無法阻止 so sad ........................................................................... 註:「再議」類似上訴,好像是向高等還是最高法院聲請 也就是說吃飽無罪(現為燒肉王子)對我有圖有真相故判不起訴處分的結果不服 繼續上訴~所以官司還在打喔!XD 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消費者在吃飽無罪(現為燒肉王子)消費後有任何負評 比如看到蟑螂、環境不乾淨,繼而拍下照片上網分享 不管你再多有證據或不起訴還是怎樣,都會被店家告到底~ 我自己感覺店家是抱著有告有機會求償的心態啦! 可是他沒想到真的會有我這種人請律師跟他拼了吧?XD 去這間店用餐沒關係~鼓勵大家歡迎到燒肉王子消費用餐喔! 但發生任何事回來都不要寫負評或表達任何不滿,不要又被告了呀! ............................................................................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9460521 跟著使用形容詞例如「一槍打殘」之類的話語意圖讓看到的網友認為我是惡意攻擊該店 #38 hansenkill [114.36.58.73] 於 2011/08/01 03:42 只是為了您好 相信很多人也認同 說難聽...你想一槍打殘他要有十足的準度和把握 不然在未來的長路裡 受傷的會是自己,有時候堅持是必要的可是有時候太過於就是固執 我不想說大道理以免被少數不經大腦的說自以為是 只能說..長大了~自己都懂了 開始警告意味 #39 hansenkill [1.160.30.251] 於 2011/08/05 02:33 請再看N次再回覆好ㄇ 不要玩文字遊戲 人最頂點最厲害也只能到一個程度 各自心裡明白 看到我的回覆後不僅不停止還反嗆我去報案 #40 hansenkill [114.36.55.120] 於 2011/08/07 04:22 這位施主..好言相說您卻要讓所有人認識您最真的一面 以上或許要套我的話或設陷來誘我入甕 如今我自己既如此笨拙就不敢登門拜訪 因為我很清楚我要來拜訪具有言論自由的小姐 那麼..有請您請教英名的律師來蒐証與報案! 我!可也是有受到法律保護言論自由的台灣百姓。END. 到目前為止最後一則打臉文 #41 hansenkill [114.36.55.120] 於 2011/08/08 05:02 這是我在燒肉王子臉書看到的文章 ........................................................... 關於之前烤網生鏽的文章和訪客的痞客幫對話 請大家共同來見證與監督! 或多或少應該可以明顯看得出來哪一方的心態問題 提問者:hansenkill 回覆者:被告 "對話文章置於下層" 目前被告仍將之前的"吃飽無罪"與目前更換老闆的"燒肉王子1號店" 大肆廣播重傷..燒肉王子1號店不排除將以加重毀謗提告! 並鄭重聲明!本店絕無使用生鏽或不乾淨之烤網!本店已向廠商申請烤網 不鏽鋼証明書!提醒您!勿輕易以網路宣傳或電視媒體毀謗店家聲譽! 切勿以身試法 我的回應 咦……如果燒肉王子跟吃飽無罪無關 我跟燒肉王子一點關係都沒有啊!為什麼要稱呼我為「被告」? 我被燒肉王子的誰告?? 我都獲不起訴處分書了,你又知道我被誰告??怎麼這麼厲害? 我的人生跟誰有恩怨你跟燒肉王子的老闆都知道?XD 說兩家沒關係,又把我跟燒肉王子扯一起?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吃飽無罪」這四個字等於髒話嗎? 把他跟吃飽無罪做連結就是誹謗? 我從沒說過燒肉王子有用生鏽烤網唷! 不鏽鋼證明書吃飽無罪之前告我時就拿出來過了~我還是不起訴 老梗玩不膩啊? 「你把吃飽無罪當髒話比喻」這種行為當心被吃飽無罪告死喔~ 跟你做出恐嚇行為又轉述無證據的話相比 你都沒被告了,我又怎麼會有事?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 若燒肉王子要為此告我的話就去呀 對我而言只是又一次被浪費司法資源的店家告,我再跑一趟法院而已 但如果老闆還是同一個或關係企業 你要不要出來下跪為你的謊言道歉? 知恥近乎勇~共勉之~~ ............................................................................ 結論是 從hansenkill的留言中可以看出 把吃飽無罪跟燒肉王子做連結的人,會吃上「加重誹謗」的官司被燒肉王子提告喔! 所以我在這提醒大家不要再把「吃飽無罪」跟「燒肉王子」做連結了! 如果你還沒學會專業自打臉可以參考:http://ppt.cc/2LN6 http://ppt.cc/QXVp --     ◤ |    ヽ     ▂▃▄▃▂ 回戰文 疾如    ˙███████▃▄  火 ◇ 風  發廢文 繁如   ˙●ノ    ヽ   ●◇ ◇● 挑釁文 嗆如    ___ ●    ● █◣   山◇林 宅在家不動如  ◢█ ██  ( _●_) ミ 彡   甲斐の熊-aova ◢▇▇▊    |∪|  ◣_█◢◢ ◤、 http://aova.pix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7.132 ※ 編輯: aova 來自: 220.136.127.132 (09/01 17:28)
waine:幫推 09/01 20:24
im90238:唷齁齁夏回君甲油 09/01 20:52
waine:我覺得最後面的圖片都可以上joke板了 09/01 21:12
falltrace:感謝照片啊~ 09/01 21:40
fjuqboy:請問你從哪邊 看到他 他是裝路人發言阿@@ 09/01 22:03
因為他轉述時使用"我們"作店家發言,且不只一次 我回覆他他也不敢回答,我當然可以合理懷疑 這個人到底是不是店家不知道 但是我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這樣猜疑,這是我的自由 就像你可以如下質疑我依樣XD
fjuqboy:「再議」類似上訴,好像是向高等還是最高法院聲請<==是你 09/01 22:04
fjuqboy:律師跟你說的嗎 還是你自己想的阿XDDDDDDDDD 09/01 22:05
這個是我去google爬文得到的資訊 也許我的認知是錯的? 那請你好好說明一下囉 洗耳恭聽 :)
fjuqboy:你提到 檢察官不起訴 那應該表示 你連地方一審都沒開庭?? 09/01 22:06
fjuqboy:如果檢察官 公訴不起訴 他要跟律師再議 我覺得他應該是要 09/01 22:06
fjuqboy:委託他的律師 直接像法院提出自訴 而不是透過免費的檢察官 09/01 22:07
fjuqboy:畢竟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 跟 公訴 自訴的觀念 是不一樣的XD 09/01 22:08
其實我只是想傳達 他做再議這個行為 就是不服判決 不認錯 不認輸 不服判決提出自訴這樣的行為 對我而言的確是類似上訴啊@@
fjuqboy:誹謗罪好像是輕罪 也應該不會到最高法院的吧XDDDDDDDD?? 09/01 22:10
NO NO 誹謗不是輕罪 且只要兩造不服判決又有新的證據等等 是可以打到最高法院的 聽說之前曾因誹謗罪有大法官釋憲XD 但是這也是聽說
fjuqboy:我覺得如果你當初有查證或是試圖拍照保留證據 根據 09/01 22:11
fjuqboy:大法官釋憲5XX號 你會贏的XDD哪號 有點忘記了..... 09/01 22:11
fjuqboy:你最後提到 兩個老闆相關 他說會告你 @@ 09/01 22:20
fjuqboy:如果烤肉王子老闆會因為 你說他們兩家店老闆是同人 09/01 22:20
我沒有說老闆是同人XD 我只有說吃飽無罪改了名字變燒肉王子 結果就說燒肉王子要告囉 後來我反問"吃飽無罪"是髒話嗎? 對方就再也沒回應囉XD
fjuqboy:誹謗罪 應該是你有傷害他的名譽或是捏造事實而告你了 09/01 22:21
fjuqboy:至於他為什麼會認為你說兩個人的關係的事情會使他名譽受損 09/01 22:22
fjuqboy:這我就不知道為什麼了@@?????? 09/01 22:25
因為他換店名後不想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吃飽無罪"做連結吧? 所以堅持換老闆了 嚷嚷著說把他們做連結就要告加重誹謗 事實上....我對燒肉王子一個字的評論也沒有XD
fjuqboy:以上都是依據版主的網路文字做的評論 09/01 22:27
fjuqboy:至於兩家店家的店是怎樣的 我是不會評論的 因為我沒吃過 09/01 22:39
如果你單看我在BBS的文字...你的疑慮都是正常的 但如果你有點連結的話,就知道來龍去脈了XD
falltrace:樓上好激動 09/02 00:32
ilove56:你是網誌作者喔? 真是佛心來的 09/02 00:55
ilove56:上一檔我本來也要買的 結果上來發問後有人傳給我您的網誌 09/02 00:56
ilove56:Orz 09/02 00:56
ilove56:你超有種的 我欣賞你 不過您還有公然侮辱的案子? 09/02 00:58
ilove56:以前很生氣吃到飽的價位多少啊? 09/02 00:59
公然侮辱的案子也還在打呀 不過結果應該會像我猜想的一樣吧 畢竟不能因為我在日記裡沒指名道姓地抒發情緒 對號入座的就能誣賴我在罵他 謝謝關心啦!!XD 燒肉王子跟吃飽無罪有沒有關係? 有打臉圖就有真相 我只是要勸大家,沒有30萬~就不要再把這兩造連結啦~當心被告XD ※ 編輯: aova 來自: 175.181.126.173 (09/02 03:22)
Adology:寫食記給大家看變成這樣,以後誰敢寫食記~~~@@ 09/02 08:02
waine:現在有很多部落客為了怕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就算某店很爛也說 09/02 11:36
waine:"還好",真的,要跟有錢的財團打官司,就算它們告不贏也是不 09/02 11:36
waine:堪其擾!對於這種店我非常感冒 09/02 11:37
fjuqboy: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法律人眼中 這真是輕罪XDDD 09/02 12:15
fjuqboy:我有點你的連結阿 我也看過了 09/02 12:15
fjuqboy:6月左右有看到吃飽無罪的搬遷啟示 那段 09/02 12:16
fjuqboy:看來是改個名繼續營業 <==這段你的意思 是指他兩是同一家 09/02 12:17
我文章底下的連結證明了我的說詞 的確是改名繼續營業
fjuqboy:在一般人的眼中 那的意思也應該是同位老闆 或是同個資金 09/02 12:18
fjuqboy:團體 所以一般人會認為 你把她們 說是同一個經營團隊 09/02 12:19
fjuqboy:是否真實 我也不作評論 我只是依你的文字來解釋 如有 09/02 12:20
fjuqboy:解釋 認知錯誤 請 給予糾正 09/02 12:20
是呀,因為有圖有真相啊。 即使真的換老闆了又怎麼樣呢? 圖片就是證明了吃飽無罪的確是改名為燒肉王子繼續經營啊!! 如果全世界都認為他們是同一個經營團隊 那也是這間店的行為表現出來的呀 (若他不貼告示,我也只會覺得"喔~公館又開一間燒肉店囉?" 根本不會連結呀) 我也是因為他們張貼的告示才會知道兩間店有關係 這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如果你真是法律人的話你應該明白呀 所以你想告訴我的是.......?
fjuqboy:裁判 分為 裁定跟判決 你的不是法官判的 在檢察官就被不起 09/02 12:23
fjuqboy:不起訴了 不知道是否檢察官適用裁判 兩字XDDDDD 09/02 12:23
fjuqboy:我的直覺認為 那應該 連裁定都還不是 因為只在偵查庭的階 09/02 12:27
fjuqboy:階段 就被擋下來了 如有觀念錯誤 請下面鄉民糾正 謝謝 09/02 12:27
fjuqboy:其實 打官司到二審就差不多了 第三審只是法律審 09/02 12:30
fjuqboy:雙方要強制委任律師的 每件案件都有他的嚴重性 09/02 12:30
fjuqboy:所以我就不知道這件案件可否上訴到第三審 09/02 12:31
fjuqboy:大法官釋字 其實是終局裁判確定 或是法官中斷審判決的法律 09/02 12:32
fjuqboy:適用有問題 中斷審判程序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的解釋的 09/02 12:32
fjuqboy:可是要不要受理 也是大法官有訂出規則的 09/02 12:33
fjuqboy:有些罪的裁判 到二審就結束了 也可以申請釋憲的 09/02 12:34
fjuqboy:有時候 你要他釋憲 我看過 做出來的速度 其實不一定很"快" 09/02 12:34
fjuqboy:我剛看網路 查到了 修正不起訴地方 09/02 12:45
fjuqboy:檢察官微罪不舉,裁定不起訴處分 <==所以檢察官做的不起訴 09/02 12:45
你用錯例子了吧!! 我的案子檢察官解釋得很清楚,無犯意也無明顯誹謗事實故不起訴 並非你所謂的"微罪不舉" 你的說詞讓我感覺想陷我於不義耶~ 因為我說的事情跟你提出的說明一點忤逆或矛盾都沒有. 也許只是用了我的口語化 一般人會明白我在說什麼, 你何以回覆這麼多卻只是在法律上打轉? 所以你是想表達我的法律程度不好? 還是我在說謊? 我不是法律相關工作,鄉民們也不是 我用口語的方式來表達這個案子很正常 (我律師幫我寫的"狀"我也看太不懂)
fjuqboy:處分應該是屬於 裁定處分不是屬於判決 09/02 12:46
fjuqboy:http://ppt.cc/iTF0 如果他有寫錯 請網友修正 09/02 12:47
fjuqboy:如果是裁定的話 不服 應該是用 抗告 而不是上訴XDDDDDDD 09/02 12:49
我很明白 "上訴" 是什麼意思 所以我文中才說 "類似上訴之意" 就是不服判決繼續打官司。 寫一篇文章寫的只有自己知道,別人看不懂又有何用? "抗告" 因為陳水扁的案子 我也很清楚XD 你所有推文就針對我所用字詞打轉 我很好奇你想表達什麼? XD
fjuqboy:載你眼中上訴抗告 都是不服 可是在法律人眼中市有差別的XD 09/02 12:50
我就是這樣認定呀 我也說了"對方請律師再議" (原文就是這樣,沒有因為你的推文才修改) 我將事實坦白告知,絕無加油添醋或扭曲字詞本意 至於法律人怎麼看也跟此事無關,因為不影響我文章原意呀!! 還是你要幫我打官司? XD
fjuqboy:某位老師 常常說 法律人 愛 賣弄 所以明明意思差不多的事 09/02 12:51
fjuqboy:就要分這麼細 我也覺得背的很痛苦XDDD 09/02 12:51
我現在有在某位老師話中看到你的影子 囧>
fjuqboy:至於判決那方面的決定 是法官做的 不是檢察官的範圍 09/02 12:53
fjuqboy:所以一開始我才會問你有沒有開庭過XDDDD 09/02 12:53
我文章有表明得很清楚,是檢方做不起訴處分 此"判決"用詞為我日常生活用詞,用以形容"不起訴處分"我認為很適當 完全沒有引導任何人以為已開庭。 你的"判決"用詞為法律用詞,你有你的堅持,我也感謝你的糾正 但我還是會用別人能懂得的方式來表達。
fjuqboy:最後你這件已經不起訴了 除非他有新事證 才可以在向檢察官 09/02 12:54
fjuqboy:如果他要自己告 那就要請律師了 可能很貴唷 XDDD 09/02 12:55
fjuqboy:我認真 這麼熱血幹嘛XDDDDDDDDDDDDDDDDD 09/02 12:56
我文章裡就講過"對方請律師再議"了呀 雖然我不知道你認真的點為何 本不想回應的 但更不想被你推文中"微罪不罰"與一堆你堅持的法律用詞婊到 只好也認真回你推文 = = 其實你要表達的我都懂啦!! 也謝謝你的指教 正確的用詞跟應該注意的流程,在法庭上我律師都會幫我安排好的 如果你真那麼熱血,那我們都別在這嘴砲了!! 將文字化作行動力來免費幫我打官司~我也很歡迎喔!! XD
falltrace:你用回文還比較好... 09/02 13:12
※ 編輯: aova 來自: 220.136.127.132 (09/02 15:57)
waine:哈哈哈 09/02 16:01
wacer8486:哈哈 09/02 16:43
ilove56:我猜妳有開庭過 沒開庭不可能不起訴 09/02 17:16
apo90:這推文頭都暈了~辛苦了!! 09/02 17:18
aova:56: 起訴才會開庭,所以不起訴就不會開庭啦 :P 09/02 18:03
aova:對方聲請再議自訴後 就沒有起訴不起訴問題了 直接對法官:D 09/02 18:04
SCLPAL:用詞問題,反正這邊不是國考版,也不用太講究吧 09/02 18:29
ilove56:開偵查庭 09/02 18:59
ilove56:害人還要跑地檢署 請律師 浪費司法資源 09/02 19:00
ilove56:再議之後還會有一次機會 交付審判 09/02 19:01
ilove56:另 言論自由是釋字509 09/02 19:02
lovemost:前半段ok...推文好難理解...orz 09/03 14:01
aova:專業56 XDDDDD 09/03 19:57
ilove56:身為56家族 當然加減也要一點專業 09/04 01:14
ilove56:可惜我也無法幫您甚麼 只能給您精神上的鼓勵 09/04 01:14
qkevin11:這樣對待消費者的店, 想吃燒肉可以有更好的選擇.. 09/07 13:47
freeflora:看到前幾樓只想先講一句話 去看刑事訴訟法323 非告訴 09/07 17:28
freeflora:乃論之罪開始偵查後就不得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偵查終結後 09/07 17:28
freeflora:亦不得自訴 不知道你說不起訴處分後應該自訴不是再議 09/07 17:29
freeflora:這個說法是打哪來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是再議沒錯阿 09/07 17:30
freeflora:還有...刑事訴訟到三審沒有一定強制委任律師...那是民事 09/07 17:33
freeflora:訴訟才是到三審強制委任律師... 09/07 17:33
freeflora:正確的說 刑事訴訟自訴人上三審才要強制律師代理 09/07 17:37
freeflora:被告到三審不是強制律師代理的 09/07 17:38
candice0830:推菲大! 09/07 18:14
ilove56:強者出來了XD 09/08 00:42
jerrysu74:第20推~ 09/08 02:10
aova:感謝freeflora解惑:D 謝謝大家!! 09/15 18:33
nthwa:跟零極限比起來差太多了 09/17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