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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純)公共財的特性:可共享(或不具敵對性)、無法排他。 所以我們常見的無線電視、廣播節目也是公共財之一。 這樣推導一下,網路--這上面所載的資訊會是公共財嗎? (尤其強調它具可供非特定人截取至個人財產上使用的特性,且成本很低) 我這麼想: 網路上資訊,和電視、廣播一樣具有公共財的特性,所以也算是公共財, 只要有人將資訊放在網路上。 但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是:人民會主張其私人公佈在網路上的資訊,屬 於私有財,並且主張其著作權、肖像權,拒絕受到其他人的侵犯和使用… 問題就是:具有公共財特性,但可主張其所有權的財貨,仍屬公共財範圍嗎? (麻煩各位先進指正一下,我知道兩者矛盾,但卡在哪裡還是想不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9.31
daq:你要付錢才有電視看 02/28 22:07
YesIamNot:有線才是啦.. 02/28 23:29
LeChatelier:這樣討論的範圍太大。建議可以考慮已經類型化的case, 03/01 02:05
LeChatelier:再想想有哪些非典型的。然後嚴謹地按照定義走~ 03/01 02:06
daq:能主張所以權就具有排他性了吧 03/01 10:29
daq:我想網路上的東西不是放在那你就可以抓的吧應該可主張所有權 03/01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