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zami:這個我懂啊 我疑惑的是隱藏成本的部份 218.210.43.110 07/27 20:34
※ 引述《ozami ()》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完全競爭市場短期停業點
: 時間: Thu Jul 27 19:56: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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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chungg (杜若)》之銘言:
: : 請好好把經原第一冊的定義拿出來再看一次,你整個定義完全搞錯了。
: : 從你這句機會成本(=外顯成本+該用途以外的最高收入用途的收入-外顯成本)
: : 就可以看出來,有沒有發現外顯成本前後相消?
: : 那機會成本不就等於該用途以外的最高收入用途的收入?
:
: 是我沒有寫清楚
: 第一個外顯成本是該用途的外顯成本
: 後面扣掉的外顯成本
: 是該用途以外的最高收入用途的外顯成本
: 所以兩個是不會互相抵銷的
我所謂的機會成本,是指市場均衡以後,所能收得的淨利,而非
單純的指營業收入。以我剛剛舉的例子來說,某甲自己開店,
假設開咖啡廳好了,那他也要交水電費,假設是一萬元,你所謂
的外顯成本是指這個吧?另外假設營業收入三萬元,收租可以得
兩萬元,這個兩萬元的機會成本是指某甲交給別人開店後,這個
房客某乙在考量自己的營業情形後所願意交出的房租。例如他可以拿去
開雞排店,收入是四萬元,但是他還要交水電費一萬元,雞排成本
一萬元,那他最多只願意交兩萬元租金,則此時我所謂的該用途
以外的最高收入,是指對某甲而言能收到的兩萬元租金,而非
某乙的營業收入四萬元。機會成本的計算是對某甲而言,即使是他自己
跳下去經營雞排店,那也是以淨利來計算,而非以毛利或營業
收入來算。這樣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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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8.210.43.110
: ※ 編輯: ozami 來自: 218.210.43.110 (07/27 19:57)
: 推 chungg:本來就是150000元呀,你完全沒看懂第二段嘛 72.229.198.154 07/27 20:07
: → chungg:你那個並不叫外顯成本,你搞錯他的定義 72.229.198.154 07/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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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2.229.198.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