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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mmel2000:呃 請先了解有價證券的意義再來抬槓.. 140.116.7.93 10/30 11:20 既然被識破詭計....那麼...變身超級賽亞人~~ 1. 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 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 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 不在此限: 一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期貨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機 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 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2.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 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 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 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 消息。 ----------------------------------------------------- 重點有幾個 1.問題不在於期貨是否是有價證券 只要獲悉未公開的資訊而獲利 都算內線交易 2.證券交易法和期貨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最大的區別 就是區分內線交易的資訊來源 證券交易法中對於資訊來源是定義為個股本身 但是期貨交易法中 對於資訊的來源是定義為交易所 公會等相關機構的人員 這也是我前一篇想說的重點 你很難想像有人得到內線消息說明天大盤會漲幾點 所以期貨交易最可能的內線就是在交易制度 例如從有權人從交易所主機知道某某人掛了多少單 因為知道這某某人的真實身份(例如某某外資機構) 所以你可以掛差一點的價格搶先在他之前成交 一成交你就等著被他抬轎 3.回到問題的本身 為什麼期貨交易的內線交易這麼少 上市上櫃公司有上千家 可碰到內線的人應該數不清了 所以發生頻率很高 而期貨交易....老實說....扣掉幫忙下單的期貨商(營業員 keyin)之外 能在盤中看到誰下單的 就只有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只有兩個監視值班人員有權看得到即時掛單情況) 這些可能發生內線交易的加起來不到十個人 要是你是這十個人之中的一個 你敢做內線交易嗎? --------------------------------------------------------------- 以上僅舉出台灣的例子 其實這是很基本的觀念 世界各國及各交易所都會對內線交易有所規範 不管是證券還是衍生性金融商品 只是因法規架構的不同 所以會訂在不同的法規裡 -------------------------------------------------------- 在這提出一個很有趣的相關問題 認購(售)權證在本質上和個股選擇權相當相似 但是 在台灣 認購(售)權證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個股選擇權是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假設市場上有券商發行A公司的認購權證 A公司剛好也是三十檔個股選擇權中的一支 要是我知道A公司的內線 買了認購權證之外 也買了個股選擇權 請問我分別違反什麼法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5.234 ※ 編輯: liton 來自: 59.115.55.234 (11/01 03:14)
Majestic:又受教了 感謝192.192.248.174 11/01 11:38
Rommel2000:囧rz 期貨交易法107條應該是偏向期貨 218.172.112.5 11/01 21:18
Rommel2000:同業以及主管機關的內控 218.172.112.5 11/01 21:21
Rommel2000: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218.172.112.5 11/01 21:24
Rommel2000:管理委員會 218.172.112.5 11/01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