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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ton:現在有投保中心 應該稍微往前跨一點了吧 59.117.110.187 11/09 02:19 非常不幸的是,我個人的答案是:沒有。當然這不是否認投保中 心的努力,但投保中心所在作的,跟美式公司法律裡,股東代位求償 訴訟所要達成的目標,有本質上的差異。 投保中心的法源依據是「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 資人保護中心為維護公益,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 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 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保護中心之名義起 訴或提付仲裁,以期達到訴訟經濟,減輕訟累之目的。同時豁免投保 中心在提起此類訴訟時,在民事程序上應達成的一些要求。[1] [1] 請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與 仲裁簡介,available at http://www.sfipc.org.tw/main.asp (last visited Nov. 8 20:49 EST) 但是投保中心所受理的案件類型,是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核心 規範,如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內線交易、公司經營班子操縱 股價等等。這些與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法下的受託忠誠等各種義務是不 同的。公司董事會濫用職權幫經營班子提升福利、拿公司資源去開 Party 花天酒地,或者花大錢請了「嚴重不適格」的經理人,都有可能(但 也僅止於有可能)是違背了這些義務,但這些作為與證交法所要求的 財報資訊透明化並不見得有關係。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Member,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Policy, 2006-07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4.139.218.121
KooLi:原來如此! 140.112.115.2 11/09 12:36
Majestic:兩位前輩的對話讓後輩所學甚多! 感謝!192.192.248.174 11/09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