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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聯想到之前公平會也處罰中油與台塑的聯合調價行為, 後來中油台塑把調價時間錯開, 差兩個小時, 就不會被處罰了。 雖然實際上兩家的油價還是亦步亦趨。 有這樣的例子在前, 三家鮮乳廠商還不知道微調, 真是太不識相, 讓公平會面子掛不住, 當然只有挨罰的份。 以後要調價, 一家先宣布從某日從凌晨零點開始調價, 另一家稍晚宣布從凌晨一點開始調價, 第三家再遲一點開記者會, 宣布從凌晨兩點開始調價。依據中油、台塑模式, 應該就不會被罰了! 做生意, 官府的面子要顧啊!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這個問題其實很容易回答,請再仔細重讀一次第七條的原文。 : 「聯合行為」的定義一開始就說了,「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 之合意」,換言之,要適用第七條,公平會必須能夠抓得住這三家公 : 司之間,曾經有過協議漲價的證據。 : 這證據可能是白紙黑字的契約或協議(當然這種契約或協議在法院裡 : 能否執行是另一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也可能是幾封 e-mail : 的往來,或者有資可考的電話通聯紀錄(即第七條原文中所謂的「其 : 它方式之合意」)。 : 而就現在的這一個特案來說,公平會很可能是沒有辦法抓到這個「合 : 意」的證據,所以才會繞過第十四條,用第二十四條的「流刺網」來 : 對這三家公司開罰;第二十四條只說「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 :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並不限第七條裡所定義的「聯合 : 行為」。 : 當然,這也就是公平交易法(或者美國的反壟斷法)現在還沒有辦法 : 解決的執行問題:如果有聯合漲價(price-fixing)的動作卻抓不到 : 任何可見的協議(契約或「合意」),那麼就法律而論,怎樣處理這 : 樣的行為? : : 這可能就要看板上有沒有專研公交法的強者出來解釋了 : 我不是專研公交法的強者,我只是個正在自修美國反壟斷法的美國法 : 律人(台灣經濟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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