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conomic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損害賠償方法的經濟分析 案例:甲有物A值4萬.乙有物B值5萬.兩人成立互易契約 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給付不能而為損害賠償時 以交換說為佳.或以差額說為佳? (取自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思維) 採交換說 採差額說 甲有責毀A 給乙4萬並得B 乙給甲1萬 乙有責毀B 給甲5萬並得A 乙給甲1萬 ........................................................ 一.首先題目本身就有說明不足的問題 試問有誰會拿他認為值5萬的東西去換值4萬的東西 所以4萬或5萬都只是客觀上的市價.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價值 二.我們假設對甲而言A值a.B值b 對乙而言A值c.B值d 因為兩人願意互換所以我們可以確定b>a且c>d 三.(一)在甲有責毀A的情形 1.依交換說:甲+b-4 2.依差額說:甲+1 乙+4-d 乙-1 total:b-d total:0 (二)在乙有責毀B的情形 1.依交換說:甲+5-a 2.依差額說:甲+1 乙+c-5 乙-1 total:c-a total:0 四.進一步我們討論ac與bd的大小關係 (一)c>a且b>d 如此則b-d與c-a皆大於0.採交換說皆較優 (二)c>a且b<d 根據前述b>a且c>d.則c>d>b>a.並且|c-a|>|b-d| 於此我們假設甲跟乙毀掉自己所有物品的機率是相同的 那麼採交換說我們得到的利益的期望值為(c-a)/2+(b-d)/2大於0 採交換說仍較優 (三)c<a且b>d 同上論證 (四)c<a且b<d 與前述b>a且c>d矛盾 b>a>c>d>b 五.結論:交換說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198.139.29
light04:請多指教 60.198.139.29 11/10 23:15
ivanos:可以先定義債務人嗎 58.115.136.160 11/13 06:47
light04:喔.其實雙方都是債務人甲有給付A的債務 140.112.152.24 11/13 15:04
light04:乙有給付B的債務 140.112.152.24 11/13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