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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ght04 (小光先生)》之銘言: : 損害賠償方法的經濟分析 : 案例:甲有物A值4萬.乙有物B值5萬.兩人成立互易契約 : 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給付不能而為損害賠償時 : 以交換說為佳.或以差額說為佳? (取自王澤鑑老師的民法思維) : 採交換說 採差額說 : 甲有責毀A 給乙4萬並得B 乙給甲1萬 : 乙有責毀B 給甲5萬並得A 乙給甲1萬 首先...請問一下原po 上面差額說是不是有打錯 為何都是乙給甲? 甲有責時 乙還要給甲錢? : ........................................................ : 一.首先題目本身就有說明不足的問題 : 試問有誰會拿他認為值5萬的東西去換值4萬的東西 : 所以4萬或5萬都只是客觀上的市價.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價值 再進一步想的話 乙幹嘛不去市場上把B賣掉 然後買A就好了? 答案可能是: A和B都不是市場上有賣的東西 或者說: 甲(乙)要在市場上 加上交易成本的話 會超過交換的好處 在這樣的情況下 又說兩個東西有所謂市價 其實有一點矛盾 這在現代生活有什麼例子可以舉嗎? @@ 不過以物易物 似乎現代台灣只有在網路上 以及在經濟模型裡會出現吧? 另一個可能的假設是 4萬和5萬分別是甲和乙心中對自己物品的保留價值 而既然願意交換 甲(乙)對B(A)物的願付價格超過4(5)萬 當然 這和原本題意有差異 但是既然以物易物都出現了 想必是交易成本不可忽視 交易成本很大的話 市場很難存在 自然無所謂市價... 至於交換說或差額說 問題就是在於受償方有無履行原契約義務的必要? 從賦予事前注意義務的觀點來看 並不應該採交換說 如果如題意所述 交換說是課予無責方以公平價值賣出物品的義務 而這對無責方有什麼好處? 如果無責方可以保留物品所有權 雙方要做的就是從新議價交易 這對無責方是比較有利的 : 二.我們假設對甲而言A值a.B值b : 對乙而言A值c.B值d : 因為兩人願意互換所以我們可以確定b>a且c>d : 三.(一)在甲有責毀A的情形 : 1.依交換說:甲+b-4 2.依差額說:甲+1 : 乙+4-d 乙-1 : total:b-d total:0 : (二)在乙有責毀B的情形 : 1.依交換說:甲+5-a 2.依差額說:甲+1 : 乙+c-5 乙-1 : total:c-a total:0 : 四.進一步我們討論ac與bd的大小關係 : (一)c>a且b>d : 如此則b-d與c-a皆大於0.採交換說皆較優 : (二)c>a且b<d : 根據前述b>a且c>d.則c>d>b>a.並且|c-a|>|b-d| : 於此我們假設甲跟乙毀掉自己所有物品的機率是相同的 : 那麼採交換說我們得到的利益的期望值為(c-a)/2+(b-d)/2大於0 : 採交換說仍較優 : (三)c<a且b>d : 同上論證 : (四)c<a且b<d : 與前述b>a且c>d矛盾 b>a>c>d>b : 五.結論:交換說勝 -- 他心中三分傷感,三分留戀,又有三分寬慰,望著她的背影消失在黑暗之中。   他知道殷離這一生,永遠會記著蝴蝶谷中那個一身狠勁的少年,她是要去找尋他。   她自然找不到,但也可以說,他早已尋到了,因為那個少年早就藏在他的心底。   真正的人,真正的事,往往不及心中所想的那麼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