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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離題了,所以改標題,抱歉。
stevegreat08:印象中第一定理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 01/02 21:00
首先,定義何謂經濟學中的「公平」,為了便利說明起見,操作上先定義一些社會 「可接受」的資源分配原則。(所以有許多不同的公平原則,有時候會彼此衝突)。 然後再藉由特定的程序或方法(投票、克拉克稅),決定出社會偏好(社會福利函數) 滿足社會福利函數者,稱為公平。 第一福利定理(效率!)涉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公平?可能是有待討論的:同樣 是經濟學者的傅立曼及《公平賽局》的作者藍斯博,他們所陳述的、所認定的「公平」 。亦屬於社會偏好的一種。#1 財政學及福利經濟學重點在於分析社會偏好與個人偏好之間的異同。讓我們拿 受益者負稅的公平(或者更明白的說:自願犧牲說、經濟效率原則)與其他的資源 分配方式相比較,只要可被社會接受,說這樣的分配法則不涉及「福利經濟學中的 公平」可能有待商榷。#1.1 具體的說,實際上運作的「公平」採用何者,常常是視個案而定的。甚至於同 一個個案在不同時點,不同的時空背景之下,所導出的社會偏好,也會截然不同。 舉例而言,從羅斯福到雷根,美國於1960年代,公平幾乎就是指高度累進、量 能課稅法則的同義詞,所得稅邊際稅率最高曾超過90%,同時著重於對社會底層的 協助;到了1980年代,卻反轉變為雷根主義:政府剝削辛勤工作者的財產,而補貼 懶散者是不公平的;更別說1990年代盛行策略性貿易論,主張反向補貼:不具市場 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應該迅速淘汰,有競爭力的人(產業、勞工)政府應當 給予適當補貼,使他們能夠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而增添本國福利。 「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完全自由放任」與「凡是少的,就連他所有 的,也要奪過來。凡是多的,還要給他,叫他多多益善。」這些看似矛盾的「公平 」法則都是福利經濟學(即財政學、公共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所探討的。前者滿 足早年的社會福利函數,後兩者則符合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思潮,只要社會偏好於 此,都可能是福利經濟學上的公平點所在。 此外,第二定理本身亦未定義何謂「公平」,只是聲明若某種分配是「公平的」 ,且存在完美市場,則重分配後,依然效率。如果社會偏好的公平是受益犧牲說,那 麼第一福利定理的效率分配,也正是公平分配;通常在介紹第一福利定理與第二福利 定理時,會簡單地說第一福利定理側重效率,第二福利定理側重於公平,只是相對而 言。而不是蘊涵著,第一福利定理就只有效率而不涉及公平。#2 分工是為了合作,概念上切割效率與公平觀念,是為了說明方便,實際上兩者 是相輔相成的。#3 註: #1. 如果認同《公平賽局》書中的說法,第一福利定理所聲言的效率分配即意味著公平 分配。(單一價值論) 倡導效率即公平的人從未少過。 #1.1 側重效率性並不意味著福利經濟學第一福利定理就不涉及公平觀念。公平與效率 可以切割,但是觀念上的獨立並非觀念互斥。 #2 第二福利定理的意涵比第一福利定理豐富,因為只要確信某種特定的分配是「公平 的」,且有市場交易,幾乎任意的分配都可以被滿足。(允許多元的價值觀。)效率至 上論可視為其中一個特殊的社會偏好。 Coase 定理有時也可視為第二福利定理的一個變形。 #3 比方說: 目前的經濟學實驗(如100美金的賽局)大致已證實公平觀念雖然無形,但是是 有價值的。人們甚至願意為此犧牲部分貨幣性收入。效率性與否的觀點,也不是僅限 於實體商品交易。 那麼,把「Fair」如同「air」一樣,當成是種無形商品,第一福利定理能否處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51.236
stevegreat08:謝謝,我沒別的意思,只是似乎福利經濟學只是在檢視 01/05 01:37
stevegreat08:公平是怎樣的,而非定義公平應該怎樣.... 01/05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