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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本就要延期,可是剛好遇到ptt大當機,所以今天才po出來。 因為我最近也在忙一些事情,所以可能要延到下下禮拜六(6/23), 場地方面,若屆時不能使用台大保育社的場地, 那我們可能會借queen's鳥民宿的場地, 這是他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queen516zz/ 有養鳥的人可能會聽過她,這大概是全台灣唯一的鳥民宿, 鳥民宿的老闆是一個關心動物保育的人,她養的鳥多半是殘疾、被拋棄或受傷的野鳥, 之前曾經在屏科大工作過,所以有野生動物的保育救治的經驗, 這方面有問題可以請教她。 她對動物解放這本書很有興趣,所以她有意願加入下次讀書會。 借用該場地唯一的缺點大概是鳥很多會吵,優點是可以玩鳥兼參觀。 順道介紹一下我準備要講的內容, 我們這次要看的動物解放前半本主要講的是實驗動物和經濟動物的部份, 動物實驗包括心理學實驗和化妝品實驗,除了書中提到的案例簡介之外, 我會列出目前找的到 對動物友善和不友善的化妝品公司清單 經濟動物的部份,主要介紹的是世界集中農場現況, 包括蛋雞、肉雞、乳牛、肉牛、豬。 另外會放映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於四月底公佈的影片, 這個十分鐘的短片講的是台灣的豬肉屠宰,過程當然有點血腥, 不過面對真相總是改善現況的首要途徑。 -- 以下是關於我現在在忙的事情,有興趣再繼續看下去吧。 主要是針對一個新的修正草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的第23.24條, 第 23 條 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 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 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 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 禁止、處置之規定。 第 24 條 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 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 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 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乍看之下,這個法條似乎沒什麼,就是傳染病爆發的時候, 地方主管機關有權禁養、撲殺疑似媒介/傳染源的動物, (當然證實已被感染,或曾接觸被感染動物,這樣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媒介/傳染源, 即使是我家的動物,政府要撲殺我都不敢有意見。) 條文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禽流感, 但是之前的禽流感案例的發生集中在集中農場和候鳥身上, 但是就我所看到的,這個修正草案裡沒有針對這兩個部份列出詳細的作法, 而我認為台灣目前的防疫漏洞除了這兩塊之外,更嚴重的是野生動物走私, 法條裡面有針對這個部份加強或修正出現嗎?也沒有。 除此之外,這兩條的內容也十分粗糙,怎麼定義「有媒介傳染病之虞」? 裡面有任何關於如何界定的描述嗎?沒有嘛! 這個修正法案只是很粗糙的說, 萬一爆發了什麼什麼,我們地方主管機關有權力撲殺任何我們認為有危險的動物。 That's all. 模糊的定義造成可解讀的空間非常大, 同時代表我賦予政府很大的權利over my human right. 跟政府機關討論什麼動物權沒什麼意義, 但是這樣捨本逐末又粗糙的法條我真的很有意見。 欲知法條全文請愛用google 詳細狀況請見此: http://www.parrot.com.tw/forum/forumdisplay.php?fid=61&page=1 -- My left brain has nothing right. My right brain has nothing left. http://www.wretch.cc/blog/weitzern *[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69.186 ※ 編輯: weitzern 來自: 123.192.169.186 (06/11 02:06) ※ 編輯: weitzern 來自: 123.192.169.186 (06/11 03:03)
Waitingchen:你們會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呢?有板眾可以幫忙之處嗎? 06/11 03:56
weitzern:樓上是在國外唸書對嗎?如果有國外經驗或資料幫助應該 06/11 05:46
weitzern:滿大的 06/11 05:47
cd81:幫忙就是請在國內的版眾抽空來讀書會玩玩嘛... 06/11 11:12
dotcool:我有興趣想參加..不過23可能不行 囧 06/11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