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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連署
我們的訴求是:
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變革,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
進行審慎評估再議,不應倉促修法。
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
法舉辦聽證,而立法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釐清各界爭議
,再行修法。
聯絡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林子淩 0933874369
www.wildatheart.org.tw
台灣生態學會 廖本全 0920532565
www.ecology.org.tw
連署方式: E-mail:tzulin.lin@gmail.com 或 傳真02-26664737
團體連署(個人連署)
◎團體(個人)名稱
◎團體代表
◎e-mail
◎電話
◎地址
國家公園法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由於正值政權交替之階段,
加以天災人禍不斷,部分立委諸公們「趁火打劫」之行徑,多數國人竟不察
,違反了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幸而立院尚有林淑芬、陳節如等
委員積極把關,始稍有節制。然而5月14日,內政委員會仍是初審通過了第4
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
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而
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未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
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
另外,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立委們也要求修定為「<b>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
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
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立委則要求增訂「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的條文內容,幸而這兩個條
文尚有爭議,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
我們支持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因為這是永
續發展的必要支柱,然而,在沒有任何公共的討論,建立有效的配套,以確
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致扭曲的前提下,以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
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
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唯一的好消息是,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
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
行政院核准。在林淑芬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但荒謬的是,內
政部林中森次長竟然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
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要阻止修文的刪除。
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雖說5月14日,內政委員會暗渡陳倉的通過
第4條的離譜修正案,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
留送黨團協商,所以還有努力的空間,亟待各界共同關注。
註一:本次第4條的修正案,是內政部依93年6月23日公佈的「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第6條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
乃提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結果,讓立法委員們有機可乘,修改成
5月14日通過的條文。(審議期間,丁守中立委要求要加入村里長為審議委
員,邱議瑩、潘孟安立委要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立法院內政
委員會所通過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條文內容:「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
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專家
、學者、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
表會商審議。前項國家公園區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
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ㄧ。」
連署團體: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綠色主張工作室、嘉義縣阿里山鄉阿里山社區發展協會、
台灣環境行動網、高雄自然讀書會、國立成功大學行為與演化生態研究室、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台灣生態登山學校、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
中華民國野鳥學會、黎屋夥房文化工作室、關懷生命協會、
千里步道籌畫中心、看守台灣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荒野保護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台北傷殘服務中心、太魯閣國家公園、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台北市文山新願景促進會、齊東文史工作室、
花蓮縣環保工作促進會、財團法人淨竹文教基金會、、、(繼續邀約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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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你但不似你愛我那般
所以我請求你一件事 中美 北美 聖羅蘭街以東
我不想再見到你 印度 紐約 希臘 算我的地盤
為了確定不會再偶然相遇 剩下一半的地球就留給你
我有個提議 --Augest 32nd On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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