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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址:http://tinyurl.com/7wox8cf 2012年3月2日 下午2:08 Yahoo!奇摩新聞中心整理 政策上路:2012年3月1日起。 宣導期間:2012年3月1日起,2012年5月31日止。 開罰時間:2012年6月1日起。 法令依據: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細項說明: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違者處以罰鍰: 1. 公私立停車場。 2. 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3. 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罰鍰: 1. 機車首次處新台幣15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 次遞增,最高可罰至15000元。 2. 小型車首次處新台幣30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 逐次遞增,最高可罰至30000元。 3. 大型車首次處新台幣5000元,經勸導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 逐次遞增,最高可罰至60000元。 執法方式: 稽查人員以可錄影的紅外線熱像儀,監測汽機車排氣尾管溫度,如果監測到氣管溫度逾五 十度且維持定溫逾3分鐘,就會取締,相關影像會錄影存證。 稽查重點: 環保署促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 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者,不適用規定: 1. 部分車種因需要維持引擎怠速便於相關作業,已列為排除條款對象,例如:吊車、救 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 、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2 .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 3. 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可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4. 排班計程車如司機無離開駕駛座,前3輛怠速不罰,從第4輛開始罰。 5. 紅綠燈十字路口、塞車或交通事故等導致停車怠速之情況,不受其管理辦法限制。 範例說明: 1. 連續處罰如何罰? 逐次遞增如何增?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舉例說,某甲上午10時在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路邊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未熄火,被環保稽查人員查獲後,第一次開 罰3000元,但某甲未聽稽查人員規勸,依然怠速超過3分鐘,稽查人員此時就可連續罰, 第二次裁罰金額可比第一次裁罰的3000元高,可能是3100元、3500元,由稽查人員依違規 情形決定。但如果某甲上午11時到台北市仁愛路,違規怠速又被稽查人員查獲,此時裁罰 已屬另一事件,應從3000元罰起,如有連續違規,才可再連續罰。 2. 如在原地將車輛不時往前或往後移動一些,即不算原地怠速,不罰。 3. 如因排隊進停車場或買速食餐點過程怠速,則不須熄火。 (資料來源:環保署、大紀元新聞、蘋果日報、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