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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ychue (威利)》之銘言: : 就我過去的認知 : 體罰好像有分很多種耶 : 像是罰站啊、罰寫、罰跪、跑操場、伏地挺身..... : 幾乎所有給予學生身體不舒服的刺激,而使他的行為改變 : 好像都算是體罰 : 這有清楚的定義嗎? : 可以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 1948年日本法務部對文部省及警察單位,發出解釋函,說明兒童懲戒權的界限: 1.涉及身體之懲戒即體罰。 2.體罰有兩種,一是侵害身體的懲戒,如毆打、腳踢等,一是造成身體痛苦的懲戒, 如要求長時保持特定姿勢等。唯後者應考慮場所、被罰者年齡與健康等因素以判斷 痛苦之有無。 3.放學後留置於教室,通常不是體罰,但若禁上廁所、誤餐過久,企圖製造痛苦,即 為體罰,甚至成立刑法的監禁罪。 4.不得暫時禁止遲到的學生進教室。 5.學生在教室內不守秩序,不得罰他出教室,但可為維護班上秩序而要求他出教室。 6.為調查竊案而於放學後留置詢問涉嫌學生,過程中並未企圖造成其痛苦者,並非體 罰。 7.罰學生額外擔任值日生,若未過分,並非體罰。 8.要求學生在社區整隊集體上學,以免遲到,並非體罰,但應避免軍事訓練色彩。 http://tfar.info/archives/2005/01/10/552/2/ : 1.學理上的定義(教育心理學) : 2.法規上的定義(不是說有禁止體罰的法規嗎?應該要有定義的) : 3.大家心中的定義(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把尺,量度都不盡相同, : 所以我們可能都在不同的標準下討論同個話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5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