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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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論所謂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 …
時間Sun May 4 17:00:41 2008
你不要跟我囉唆那麼多
你就把你的官職等報出來
看是委任五職等、薦任七職等還是簡任十一職等都可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明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你們學校的事務組長,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的那一種才是公務人員任用
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裡面所講的公務人員。
最簡單的說法,所謂公務人員,就是參加考試院舉辦的高普考、特考及格的公
家機關人員。
我長這麼大還沒聽過哪個教員是參加 "教師特考" 及格分配學校任官的耶。
一定要這麼糟蹋自己嗎?
刪文
※ 引述《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之銘言:
: 給你三分鐘刪文時間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 ,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 三 、各級民意機關。
: 四 、各級公立學校。
: ^^^^^^^^^^^^
: 五 、公營事業機構。
: 六 、交通事業機構。
: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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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0.129
→ chileno:教師兼主任比照委任第五職等,不難查到。 118.165.16.238 05/04 17:54
→ KAGAJYOTARO:他會跟你說『比照』不算公務人員 163.27.228.138 05/04 18:12
→ hicicewing:那照某M的意思...縣府人事處說我兼任123.195.105.151 05/04 18:11
→ hicicewing:主任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是假的囉???123.195.105.151 05/04 18:13
→ hicicewing:我明天把這文章轉給縣府人事看...123.195.105.151 05/04 18:14
→ hicicewing:讓他們笑一下好了......XD123.195.105.151 05/04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