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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想跟他們的人事主任分享本人的愚昧、無知、粗痞 我說,要的話動作要快 不然到時候是你的人事主任跟我分享各位的無知、愚昧、自大。 **********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第1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 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 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第9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33條) 這邊有一個核心概念,公務人員不等於公務員。 這個只要唸過人事行政學,準備過高普考人事行政、法律&財經政風的人都知道。 所以你去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12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13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 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 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21條) "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這個才是公務 "人" 員 各位當教師的,頂多只是公務員 區分實益為何? 管轄單位不同。 那個想去跟自己學校人事發問的喔,請問清楚: 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 最好是整串拿去給人事主任看,省得我的文章被斷章取義,扭曲事實。 至於公立學校主任比照委任第5職等公務員 我說,你可以試試看,跟你們學校人事講說,因為你當主任比照委任第5職等, 所以你想要直接請調到教育局當技士、人事處當科員。 唉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裡面的先決條件 是-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 職年資得予採計。 寫的我很累,明天自己把我這一串全部印出來去問你們學校人事。 我等著看是我被羞辱還是你被羞辱。 -- "M-I-C-K-E-Y M-O-U-S-E" MICKEY MOUSE MARCH FROM "FULL METAL JACK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6.183
hicicewing:看清楚我的推文......................123.195.105.151 05/04 19:54
hicicewing:我的推文只寫比照委任第五職等.......123.195.105.151 05/04 19:55
hicicewing:你扯到哪裡去........................123.195.105.151 05/04 19:55
hicicewing:不過我明天會直接給縣府人事看全文....123.195.105.151 05/04 20:00
hicicewing:指著他鼻子說....你跟我說的話被打X...123.195.105.151 05/0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