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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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人事行政與教育人事行政
時間Sun May 4 18:49:41 2008
之前有人想跟他們的人事主任分享本人的愚昧、無知、粗痞
我說,要的話動作要快
不然到時候是你的人事主任跟我分享各位的無知、愚昧、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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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第1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
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
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第9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33條)
這邊有一個核心概念,公務人員不等於公務員。
這個只要唸過人事行政學,準備過高普考人事行政、法律&財經政風的人都知道。
所以你去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12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13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
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
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21條)
"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這個才是公務 "人" 員
各位當教師的,頂多只是公務員
區分實益為何?
管轄單位不同。
那個想去跟自己學校人事發問的喔,請問清楚:
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
最好是整串拿去給人事主任看,省得我的文章被斷章取義,扭曲事實。
至於公立學校主任比照委任第5職等公務員
我說,你可以試試看,跟你們學校人事講說,因為你當主任比照委任第5職等,
所以你想要直接請調到教育局當技士、人事處當科員。
唉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裡面的先決條件
是-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
職年資得予採計。
寫的我很累,明天自己把我這一串全部印出來去問你們學校人事。
我等著看是我被羞辱還是你被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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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E-Y 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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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6.183
噓 hicicewing:看清楚我的推文......................123.195.105.151 05/04 19:54
→ hicicewing:我的推文只寫比照委任第五職等.......123.195.105.151 05/04 19:55
→ hicicewing:你扯到哪裡去........................123.195.105.151 05/04 19:55
噓 hicicewing:不過我明天會直接給縣府人事看全文....123.195.105.151 05/04 20:00
→ hicicewing:指著他鼻子說....你跟我說的話被打X...123.195.105.151 05/0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