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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8 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於2006年12月2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 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以及第15條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 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 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 為了落實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協助教育人員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更能 尊重學生基本人權;也為了維護校園安全,避免教育人員擔憂管教學 生動輒得咎,而對學生輔導管教改採消極態度,導致校園中霸凌、恐 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欠缺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所以本 部積極研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作為 各級學校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並協助第一線 教育人員清楚掌握輔導與管教之界線,強化其輔導管教功能。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訂定本於下列五大 原則,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分階段漸進推動,協助教育人員逐步適應 (一) 在注意事項中明訂體罰及其他違法處罰之定義,並有附表舉例 說明。這些定義係參酌國際共識,並考量我國教育現場的實際情況, 適度縮小違法處罰之範圍,一方面保障學生權利,另一方面避免教育 人員動輒得咎,創造學生、教育人員雙贏的局面。 (二) 區分違法處罰及不當管教,對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行為者,先 儘量從寬處理。 (三) 為維護校園安全,並適當保障學生人權,允許教師採取必要的 強制措施,也允許學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二、 明列輔導管教應遵守之原則與程序,以利教育人員發揮輔導管教功能 明列輔導管教應遵守之原則、正當程序與學生申訴之程序,一方面有助 於學校及教育人員自我檢視,提升輔導管教的品質;另一方面學生權利 受到較明確的保障,也有法定管道可以申訴,使校園中學生的人權受到 較充分的保障。 三、 明列教育人員得採取之輔導管教措施,兼顧法律明確性與必要彈性 為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本注意事項儘量兼顧法律明確性與保留必要彈性 雙重原則,一方面將現行輔導、管教實務上較無疑義之作法,條列為一般 輔導管教措施,供教師參考;另一方面也避免對教育人員該如何進行輔導 管教,做過份詳盡、僵化之規定,而讓教育人員保有必要之裁量空間。 四、 清楚建立輔導管教之分工合作體系,劃分教師及相關校內、校外單位之權責 學生在學校的問題,首先應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必要時,須由學務處 (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介入處理或主責。另外,學校應判斷學生情況 ,結合各種資源,開設高關懷課程或依法轉介校外適當機構處理。 五、 與國際人權水準同步 2006年聯合國所發表的『全球兒童受暴研究』明確建議各國立法禁止體罰, 並期許各國可以在2009年完成。目前我國不僅邁入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之林,也積極研擬推動相關的法令、制度及政策,逐漸符合國際人權水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8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