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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 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 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訓導處)與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 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 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 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 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 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 想要體罰權就直接講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40.250 ※ 編輯: killeryuan 來自: 163.21.40.250 (12/15 09:33)
hansmtom:這個辦法不是早就廢止了 你……會不會太out of date 12/15 09:59
killeryuan:什麼時候廢止的? 12/15 14:07
forhealth:http://tinyurl.com/38ok9ut 12/15 15:18
forhealth:http://tinyurl.com/38l9t4h 12/15 15:19
forhealth:http://tinyurl.com/2vsq4p7 12/15 15:19
forhealth:http://tinyurl.com/32x2h4v 12/15 15:19
forhealth:http://tinyurl.com/37frksn 12/15 15:20
hansmtom:http://dropout.heart.net.tw/law1-11.htm 92年就廢止 12/15 16:08
hansmtom:了,板上還有一堆○○在說附件二 可悲 12/15 16:08
forhealth:不 附件二是說正向教導範例 確實蠻有趣的 12/15 17:20
di3xyo0z:又在曲解老師要體罰權- - 12/15 18:37
di3xyo0z:而且附件二..那是對乖學生才有用..對爛學生沒啥用 12/15 18:41
killeryuan:每間學校都在用的東西居然被說是廢止了...真可笑 12/16 10:35
killeryuan:這只是由明文規定改成各校自行決議後實施 好嗎? 12/16 10:36
hansmtom:簡單來說就是教育部沒種所以才改成各校自行實施…… 12/16 18:12
hansmtom:實際上各校有實施嗎?對學生有效果嗎?沒效還不如廢止 12/16 18:13
hansmtom:若不是我跟你說92年廢止你會去查嗎 自己資訊不足還敢嗆 12/16 18:17
di3xyo0z:就各校決議實施阿=_= 所以不是每間學校都有用 12/16 18:20
di3xyo0z:而且我覺得這種東西基層教師都知道 PO這個強調如何管教 12/16 18:25
di3xyo0z:我想基層老師比你還清楚 12/16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