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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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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或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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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如果教務處算你畢業的話,你會在
https://www.ris.gov.tw/AS2/as2OP05.html
查到你的教育程度,不然就是唬弄、或是根本搞不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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