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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YfloYd (長毛怪)》之銘言: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310誹謗罪 : 我覺得光這點我們就有很多有趣的可以看了 : 伊湄原始內容只有 : queenhashin(睏哈星) : 這要怎麼顯示意圖指摘或傳述呢 : 人家會聯想到邱立委 也是因為看了記者的報導 : 但是那篇報導非伊湄所撰 : 所以於情於理於法 跟她有什麼關係? : 另外 大法官釋字509條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 : 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 ,始能免於刑責。(這個意思就是說邱毅要證明伊湄意圖誹謗他為事實) 這句話解釋不對唷 這裡所謂的"真實"是指"睏哈星"這件事 整段意思是說 刑法310雖然有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不是叫被告必須去證明真實性 只是減輕被告的責任而已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這個意思就是說 即使 : 事實非為真 只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有足夠理由形成誤解就不罰 他有在任何媒體澄清過 這裡應該是說 行為人就算不能證明是真實的 但是有相當理由相信睏哈星這件事是真的(例如整天都聽人在講 新聞在報) 仍然不構成誹謗罪 : 他前妻沒補習......blabla嗎 但可是有很多地方都足以讓人認為____為真喔^^) :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 : 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 : 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法律小教室結束 伊湄加油 總之就是絕對不會構成誹謗就是了 他可能把法院當成自己家開的了.... 歹年冬搞消郎 聽聽就算了 加油 -- 台灣司法界的盲點.... 法官想做神 神想裝白痴 白痴想當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51.42
mmurdoc:放心啦!「選完後,我全告!」 台灣民代的致命點,選完後,一 01/14 02:37
liling0810:秒就射了 01/14 02:38
mmurdoc:個不小心沒有了保護傘的角色,忙著躲宿敵告就來不及了 01/14 02:39
yvmi:定不是屌到暴,不然就是包袱款款要跑路了 01/14 02:39
pinkYfloYd:紅明顯等等補推 可是像我每天逛八卦 01/14 02:40
pinkYfloYd:我也不知道困哈星是什麼意思阿 如果沒有很關心政治 01/14 02:40
pinkYfloYd:應該不會知道吧 01/14 02:40
mmurdoc:「選完後,我全告!」? 帝寶每戶,中樂透後我全買! 01/14 02:40
qoozxc789:都在前幾樓了還要紅明顯=_= 01/14 02:41
pinkYfloYd:補推:p 01/14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