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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收到的轉寄信 排版比較亂
有興趣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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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星期四)下午2:30楊儒門案於高院十八法庭審理
時間:2005年12月1日(星期四)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第十八法庭
(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台北地方法院旁大廈。台北捷運「小南門」站附近)
各位聲援楊儒門案及關心台灣農民/農業前途的朋友們:
楊儒門犧牲自己對於台灣社會的貢獻,或許我們能夠從2004年11月25日(楊儒門自首)以
來,農委會任意開銷大量人民納稅金所投入的置入性行銷的廣告或節目中可窺知一、二。
農業不僅是台灣的文化,也是台灣人民每天一睜開眼睛,就必須接觸到的產業(例如,吃
飯)。
10月19日,楊儒門遭台北地院判刑七年半、罰款十萬元新台幣(因為「槍砲條例」罰金的
規定)。11月1日,楊儒門決定上訴,他說:「上訴並不因為刑期的長短或是對於法律的
公平性有所質疑。…而我對於當庭宣判時,法官所說與判決書所載的『意圖供自己犯罪使
用』不認同。這句話否定了我所追求的理念與訴求,『關心農民與小孩,不傷害任何人,
不為了我自己就不需要害怕的信念』。…刑期怎麼判都不是我所關心的問題。但說我意圖
不良,這就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所以我選擇了上訴,來表達我對於『意圖供自己犯罪使用
』這句話的抗議。」(詳見附件2)
事實上,在台北地院判決中──
1. 楊儒門被判七年半,等於90個月。比一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的平均刑期(40個月)多出一倍以上,已經達到了「傷害致死罪」,並且超過了「重傷
害罪」的量刑程度(詳見下列彭明輝教授整理的資料及附件3)。
2. 台北地院刑事第八庭的審判長陳德民先生及兩位法官唐于智、陳芃宇女士,不僅毫
不斟酌楊儒門放置的「抗議物」真實成分,更排除了能夠從倫理學角度出發的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的法條規定,摒
棄了法官們能夠依法補救社會正義的機會,自貶為行政機構的「司法警察」。
邀請您能夠到場聆聽高院的審訊,也請您持續關心楊儒門案情的發展。「聲援楊儒門
聯盟」即將在WTO部長會議於香港召開時(12月13日~18日),在台灣舉辦一系列知性及
感性的活動,過些時候再向各位報告詳情。
「聲援楊儒門聯盟」總召 林嘉政(cl520@ms10.hinet.net) 敬上
(聯絡人:楊祖珺 tc.yang@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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