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rischen2 (morrischen)
看板Employee
標題Re: [討論] 加班費不合理的公司有多少?
時間Mon Nov 30 22:26:48 2009
※ 引述《Elly (☑A利 ☑ A你)》之銘言:
: 依勞基法的話~
: 上班日加班前2個小時1.33倍,
: 之後是1.67倍,
: 假日2倍,
: 不過作得到的又有幾家公司呢~(笑
引用一下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
倍發給之。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第三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36 條 (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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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41.169
推 Elly:這個法律我是沒看過啦,只是我以前公司是這樣給的~ 12/01 00:25
推 AixStyle:這個我有看過,不過給薪方面很少有公司會這樣發。 12/03 14:08
→ AixStyle:但是在休假方面,像是特休的算法,就蠻多公司都一樣。 12/03 14:08
→ AixStyle:只差在有沒有放到的問題了..Orz 12/03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