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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闆每次都拿 勞基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說我們都賺到,因為他解釋我們一般兩周上班時間為80小時 (二周10天,一天8小時=80小時) 他沒有要求我們周六再補4個小時 已經很好了 他就解釋這是對我們的福利 因此我們要求特休都沒辦法 因為老闆說特休以及周六補班 要我們選 其他人算一下後口頭說覺得選擇不要特休會比較好 但我覺得這應該是獨立的事情 也因為我們是10人以下公司 算小的 很多事情都是老闆講了算 他拿這些條文作主觀解釋 讓我們想要求其他福利都被他打槍 也由於我對條文之相互關係不了解 而公司也有提供中餐及加班費(照月薪/總工時之單位給付,而非勞基法的加班算法) 我也覺得算滿意了 所以關於工作時間的下限及上限是不是可以幫我解釋一下? 難道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之不足4小時老闆有權力要我們補班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24.9
yokoyah:兩邊的觀念都錯了 12/14 18:33
yokoyah:你的月薪多少 以及工作時數 是看勞動契約的 12/14 18:34
yokoyah:一般就是剛進公司面試時談的價格 例如周休二日啦 12/14 18:35
yokoyah:月新2萬6啦 勞基法訂的是上限 而不是你的勞動契約 12/14 18:35
yokoyah:就算妳們當出面談 可以談到週休五日 月新10萬 12/14 18:36
yokoyah:也是要 照聘照行~ 12/14 18:36
yokoyah:題外話 就是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 所以許多人不懂 12/14 18:37
yokoyah:國營事業工會到底是在爭什麼 12/14 18:38
emuplayer:請問像是特休這種沒休完可以換算薪水 假設像原po公司這 12/15 19:15
emuplayer:樣違法不給予特休 那離職後是否可以追討應該給予的工資 12/15 19:16
emuplayer:補償呢? 時限是? 12/15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