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rty:可能符合勞基法11條第二或第四款,要看實際狀況如何而定 12/22 19:59
→ diego99:應該是符合第4款 12/22 20:11
→ diego99:所以老闆是不是不該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呢? 12/22 20:11
→ diego99:我這邊有全程談話之錄音 12/22 20:12
→ diego99:另外可否請問[適當工作]之定義為何?非常感激 12/22 20:39
→ diego99:如老闆今天有說可介紹我留學、升造、國科會及研究助理等 12/22 20:41
→ diego99:但是幾乎都是外縣市的 12/22 20:42
→ erty:老闆若真有此事由,用這理由可合法中止勞動契約,但須給資遣 12/23 01:47
→ erty:費以及預告期間工資。適當工作即你能力所及且願意從事者, 12/23 01:48
→ erty:介紹你留學深造都不是在同一企業體,不是內轉,資遣事由仍然 12/23 01:49
→ erty:存在,要不要介紹只關乎於人情,無關法律 12/23 01:49
→ diego99:感激不盡,這讓我學了一課! 12/2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