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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幫忙推文的大哥 剛剛也查了一些資料 首先老闆預告給我的資遣費計算應該是錯誤的 算法: 底薪*(1/2)* (10.5/12) 根據17條是否不應該有那 (1/2) ? 另外關於第16條,是否在離職前(10天)的那個禮拜可以有兩天去面試工作?   我想我明天應該會早起去勞工局一趟,聽聽專家的說法   感謝各位花時間看這篇,真的很高興PTT有勞工版。 ※ 引述《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之銘言: : ......... : 恕刪 : 我今天也是被通知資遣的一員 : 已10個月,被通知1月15日為工作的最後一天 : 想請問若是以[單位人事縮編]的理由被資遣 : 這算不算是正當之理由? : 先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84.66
diego99:結果勞工局網站上不去.... 12/23 01:22
diego99:請問有人知道高雄市的勞工局地址嗎? 12/23 01:22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68.184.66 (12/23 01:23)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68.184.66 (12/23 01:23)
erty:有1/2正確,因為用勞退新制算法一年年資給0.5個月資遣費 12/23 01:46
erty:離職假也應該給予,每週兩天 12/23 01:47
erty:資遣費算法的確有誤,但不是誤在那0.5 (1/2)上,而是若工作 12/23 01:50
erty:年資未滿一個月,應以一個月計算,故你的資遣費算式應如下 12/23 01:51
erty:本薪x0.5x11/12(年資)←看起來是做了10個月多一些,以11月記 12/23 01:53
diego99:感謝^^ 12/23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