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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ohsiung 看板] 作者: prevangeline (prvangeline) 看板: Kaohsiung 標題: [問題] 高雄診所工作 時間: Wed Feb 10 12:12:43 2010 我在高雄某一診所上班 請問想離職,但是剛簽約不到1個禮拜 合約中說主動提出離職時須一個月前書面提出, 違者無議扣當月半薪,且須主管核准後(可不滿一個月)方可離職, 那我目前已經跟主管提出離職, 我一定要依合約書中的要等主管核准才可離職嗎? 但是勞基法16條不是規定工作3個月到1年要提前10天說 那我工作未滿3個月要提早幾天呢? 或是提出離職即可離開? 因為主管希望我做到找到人接任為止... 但是我有個人因素需盡快離開... 有沒有人可以回答我呢 我可以不管合約這樣就走人嗎 或者有沒有人急需一份工作 也可以站內信問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50.140
pomp :幫你轉JOB板 02/10 12:26
pomp:轉錄至看板 job 02/10 12: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21.7
attack: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02/10 22:37
attack:再者依勞動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中止契約時,應 02/10 22:38
attack: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是這位工作未超過3個 02/10 22:40
attack:月,所以其實也無妨。所以你隨時走人都沒關係,而且雇主也 02/10 22:42
attack:應該要按照你工作的天數發給薪資。現在這位比較要擔心的是 02/10 22:43
attack:以後在職場上的風評有可能會受該主管或事業單位影響吧! 02/10 22:44
prevangeline:隨時走人都可以?那不用主管同意也不用跑什麼流程嗎? 02/11 00:57
attack:先向勞工局諮詢,寄離職存證信函 02/12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