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mp :幫你轉JOB板 02/10 12:26
※ pomp:轉錄至看板 job 02/10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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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21.7
推 attack: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02/10 22:37
→ attack:再者依勞動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中止契約時,應 02/10 22:38
→ attack: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是這位工作未超過3個 02/10 22:40
→ attack:月,所以其實也無妨。所以你隨時走人都沒關係,而且雇主也 02/10 22:42
→ attack:應該要按照你工作的天數發給薪資。現在這位比較要擔心的是 02/10 22:43
→ attack:以後在職場上的風評有可能會受該主管或事業單位影響吧! 02/10 22:44
推 prevangeline:隨時走人都可以?那不用主管同意也不用跑什麼流程嗎? 02/11 00:57
推 attack:先向勞工局諮詢,寄離職存證信函 02/12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