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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也許是因為護理人員比較晚適用勞基法 所以許多醫院仍然用傳統方式計算工時 也就是用實際上班時數超過法定工時的部分 累計成一個總額 一直累積下去 直到離職時結算 通常是放假直到清償之日辦理離職 這讓勞方損失了加班費與離職自由 但 我自己的認知是 應該以最長八週的變形工時制度來計算 期滿一定要結算 結算時超過法定工時的部分一定要依照延長工時之規定給予加成 不知道這個看法有誤嗎? 資方可否引用何方式破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