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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有關勞基法規定中的定期契約, (1)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在勞基法第九條規定中, 有一項敘述是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否前+後之契約工作任大於90天且間隔期<30天, 兩項條件都要符合時, 定期契約可轉為不定期契約呢? (2)勞基法所稱臨時雇員皆為非繼續性工作,想請問如果要聘請的單位, 臨時工和正職的員工從事同一項工作(ex:包裝), 那是否就不為非繼續工作呢? 那所簽訂之契約是否變為不定期契約呢? 煩請知道的前輩回覆, 謝謝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57.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