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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領旅遊津貼與端午禮金,依照勞基法規定滿40天的員工享有 公司的一切福利,但我們公司的福委會自訂一條領完後要做滿3個月, 才能離職否者要退還,目前我已找到新的工作,但要申請離職的表上 有一項福委會簽章,想請問板大們,如果是你們會還這筆錢嗎??? 發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是否要跟公司鬧僵,因為未來還是有可能留在 這個產業,台灣這麼小有可能還會遇到這些人,在加上有些公司會在 意你在之前公司的狀況,離職的時候是否該好聚好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9.140.235
chiccohuang:1.哪一條勞基法規定滿40天的員工享有公司的一切福利? 06/30 20:15
chiccohuang:2.勞基法規範勞工基本權益還是包含公司自有額外福利? 06/30 20:15
chiccohuang:3.旅遊津貼與端午禮金是不是勞基法有的勞工基本權益? 06/30 20:16
chiccohuang:你或可主張端午禮金是屬於勞基法的經常性給予(工資) 06/30 20:20
chiccohuang:但是旅遊津貼就難說了。再者,你提的兩項是公司給的還 06/30 20:21
chiccohuang:是福委會給的從你的敘述中也分不出來 06/30 20:22
houandrews:那公司福委會規定的這項是有法律效用嗎??? 07/01 14:43
sdaroro:那福利金扣掉的應該也要退還給巴.... 07/08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