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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做到12日,當天口頭告知老闆離職,老闆挽留, 但那天我還是忙到12點多交待完畢,收拾細軟離開了 晚上回家寫信給人資,說明離職,總共服務兩個多月 我明白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未滿三個月須有提前告知的義務 所以13日那天就沒有去上班了 後來會計email給我填離職單以計算薪資 昨天去刷存摺,發現只有入帳三千出頭 公司約定月薪三萬,我打電話跟會計詢問 會計說30000/31*12 得出的數據扣掉例假日的薪水 然後老闆指示因為我臨時離職得扣五千 我問他五千怎麼算的,會計支支吾吾說只是按照老闆指示辦事 並說offer letter有規定正式任用離職,需有兩週緩衝期 但我看offer letter並沒有寫要罰金 我知道老闆這樣已經違反規定 五千不多,但我覺得老闆實在太惡質 另,offer letter規定員工團體意外險要通過三個月試用期才能擁有 且試用期公司還說有權視表現予以延長,順帶一問這是合理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1.227
blacknate:找勞工局吧..你被公司黑了 08/12 23:05
by090406:契約沒有規定離職違約金就不能事後扣 團體意外險不屬於 08/14 10:13
by090406:法定範圍 雇主的確可以這樣定 妳現在就拿出勤紀錄和薪水 08/14 10:14
by090406:紀錄去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是勞動檢查 08/14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