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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_4 勞工政策
保障勞工最好的辦法,是提供勞工有尊嚴的工作條件,穩定的工作與有期待的發展;讓工作
不再是謀生的工具,而是自我能力的實現。
親民黨針對當前勞工最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下列的主張:
一、改變勞資雙方的對立,成為合作伙伴的關係,建立員工分紅制度
親民黨贊成修正《公司法》,推動企業分紅給員工的制度。讓員工的薪資足夠生活,而紅利
則可成為員工儲蓄的重要來源。
二、積極改善青年就業的品質與數量,消除「青貧一族」的悲劇
親民黨提供「兩桶金」與「扶幼」計畫幫忙年輕家庭外,更要求政府做到:
1. 加強青年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工作,包括有系統地全面推動暑期與在職的實習;
2. 利用國內技職教育體系對專業不合職場需求的年輕人進行第二專長訓練,並提供必要的
基本生活費用;
3. 加強對青年創業的全面協助,包括技術、行銷、財務與管理等的協助;
4. 改善企業聘任的專業證照制度,有效區隔技術水準,創造差別薪資待遇,以鼓勵青年提
升職場能力。
三、修改政府規定,寬待「無薪假」的員工
政府應修改規定,以較寬的標準對待企業「無薪假」的員工,其作法為
1. 企業「無薪假」的認定交由會計師簽證,交由勞委會、經濟部、國科會、財政部與金管
會等單位組成的專案小組確認;
2. 對於超過1個月的「無薪假」勞工,政府立即發放失業補助金;
3. 對於少於1個月的「無薪假」勞工則可採累積計算,一旦超過1個月,
則政府立即補發失業補助金。
四、正視人力派遣問題,防止雇主濫用
廠商(政府)外包給其他企業人力派遣時,不得支付少於廠商(政府)本身聘用相當人力的
單位時間成本與福利。
五、彈性處理外勞聘用,提升本國勞工就業
現有外勞聘用作法造成本勞、外勞、雇主與政府四輸的局面。我們應改革外勞管理制度,讓
四輸成為四贏:
1. 基本認同最低薪資的普遍適用性原則;
2. 外勞與聘用企業共同負擔就業安定費;
3. 就業安定費應依公式彈性調整,以符合國際及國內經濟條件,以及各行業的就業狀況;
4. 中大型企業可以直接引入外籍勞工,降低僱用成本;
5. 政府應從嚴審核引進外勞企業是否保障本國勞工的就業權利。
六、發展照護產業,增加中高齡的工作機會
親民黨的「攜老」計畫經過4年運作後可以創造至少15萬個中高齡在社區的工作機會,解決
氣餒勞工的長期失業問題。
4_5 勞工就業與失業問題
為勞工找到穩定的工作與爭取合理的薪資是政府要承擔的責任。
親民黨改善勞工就業與薪資問題的主張包括:
一、企業聘用本國員工的強度(包括薪資與人數)給與租稅優惠待遇。
1. 此舉有助於勞力密集服務業(占GDP近7成)的發展;
2. 願付高薪白領員工或是大量增員的企業都給與協助,解決失業問題,也同時鼓勵企業創
造優質的工作機會。
二、政府推動新產業政策,以增加新的創業與工作的機會。
1. 加速寬頻通信、雲端科技與數位化平台的發展,增加產業本身與文創事業發展的機會;
2. 推動綠能環保產業的發展,如綠建築與電動車的推廣,可增加新的投資創業機會;
3. 老人照護產業的發展,增加社福產業的發展機會。
三、提升就業媒合功能及協助就業面試及搬遷費用;整合就業媒合資訊廣提供謀職者搜尋,
並提供必要的面試及搬遷安家協助,增加跨域就業機會。
四、鼓勵企業加強暑期實習機會(包括海外實習),以及增加符合就業技能的畢業後教育訓
練機會,如外貿協會的外貿人才訓練,充實學生或社會新進人員的工作能力。
五、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降低創業時各種行政申請門檻,從發想到作為能快速落實。
六、建立企業特別是服務業資方與勞工的夥伴關係,勞工除有正常薪資維持生活外,政府應
修訂《公司法》,讓企業經營改採與勞工利潤分享的經營模式,不僅可增加勞工所得,
強化勞工對公司的向心力,還可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
4_6 人才不足問題
面對大陸經濟崛起,臺灣過去執政者的鎖國心態,使得國內優良就業機會短少。2008年金融
海嘯後,國內論政者要求待遇齊頭平等的「肥貓」民粹操作,讓人才留在臺灣發展意願降低
。人才外流使得國家競爭力日趨弱化,而人才採取齊頭式平等管理,也讓人才沒有發揮潛力
誘因,造成社會人力資本損失。當前世界各國無不卯足全力吸引人才,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
。唯獨我國對於人才的爭取未能積極關心,移民政策是以滿足婚姻關係,以及產業與社會低
層次的勞工需求為主;吸引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的作法從未落實。我國的移民政策必須修
正,除人道因素外,更要重視高級技術人才的引進,才能提升臺灣生產與創新能力。
親民黨的主張
一、國家當前第一要務是立刻規劃新的《移民法》,鼓勵企業吸收東南亞地區年輕技術人才
到臺灣發展,以充實年輕且具有高度技能的人力。
二、對於大陸地區優秀人才亦應先給予永久居留條件,並於居留條件符合後,核准歸化國籍
。
三、對於來臺表現優良的外國留學生應給予工作實習機會,並准許申請永久居留權,以及以
後歸化國籍權利。
四、政府應在海外廣設僑校,並甄選優秀畢業學生來臺進入大學就讀。
五、政府應訂立《公股機構管理條例》,採取總經理制;董事長由政府派任,向立法院負責
,薪資因此受到立法院規範,但總經理及其下的經理,由公司「薪酬委員會」根據市場行
情決定,向行政院核備;政府投資財團法人比照辦理。 六、教育及研究機構的薪資結構
由機構本身決定,但機構財務不應要求政府照單單全收,而要從社會其他地方取得資源,
其中包括機構自身創造出的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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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宋林競選政策活頁簿(摘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