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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家父為南部某公司所雇用的守衛人員 不過由於該公司老闆因為長期薪資投保有問題,去年九月被家父到高雄是勞工局投訴 最後雙方以和解作收(該老闆賠錢和解),可能因此雙方交惡 在今年一月底告知家父要他在二月四日後離職 當然依據勞基法十七條家父應該可以依據年資來請求資遣費 但該老闆卻直接告知"沒錢",完全沒有支付資遣費的可能 家父已決定過年後去勞工局投訴 這裡筆者想知道像這樣的案例,家父能拿到資遣費的機會有多少 以及像這樣的案例實際的狀況如何 筆者已經因為這件事與家父有幾次的口角(筆者家中經濟有些緊張),已感疲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54.125
migoyin:以民國94/6/30為界 之前年資為舊制 每滿1年給資遣費1個月 02/04 03:57
migoyin:之後年資為新制 每滿1年給資遣費0.5個月 02/04 03:57
wangseja:補充樓上..新制資遣費最高6個月 02/05 14:14
mibow:您父親可以直接主張解雇違法,要求繼續雇傭。當然,也可以主 02/06 10:44
mibow:張資遣費,以及預告工資等。 02/06 10:45
ledsopp:感謝大家 02/0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