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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學校計畫約聘助理 一年一聘(這樣應該屬於定期契約吧?) 因為到這個月底就剛好契約約滿 老師私下表示有位助理他不願意再續聘了 但是一直不准我們告知該助理 老師表示因為契約本來就寫說到這個月底 所以他不告知也不違法 還說計畫助理不適用勞基法 這樣應該不對吧 即使不續聘不是也應該提前告知? 並讓該員工先準備辦離職手續、交接以及求職假找工作? 還是真的因為有契約所以就可以省略這些?? 因為該助理本身其實也不想再續聘 但是卡在老師一直不表示 他也無法辦理離職(學校規定離職前兩星期要繳交離職申請書準備退保) 一直搞不太清楚到底怎樣才是正確的 所以想上來問看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87.187
yl013:適用勞基法,不過應該沒有求職假,也不用先告知 09/14 13:21
phantomli:定期契約屆滿終止沒有求職假,但預告辦理交接是有必要的 09/18 10:35
phantomli:,不過這只是行政便捷及相處道義的層面。只是若預留交接 09/18 10:36
phantomli:時間不夠,要延到約滿之後,他可以不甩你,這是雇主自己 09/18 10:37
phantomli:的問題。 09/18 10:37
devilmuse:瞭解了 謝謝!! 09/20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