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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wis06 (寶佳)》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於10月27日的時候 : 向老闆提了離職(考上公職 要去受訓) : 並於隔天28日 : 跟老闆口頭告知 做到11月底 : 當下老闆拒絕說不行 : 同時 我也有反映我就是只能做到11月底 : 並以12月有後續規畫為由拒絕老闆要求延長離職時間 : 今天同事跟我說 最好還是發個信 提醒老闆並跟他再壓一次日期 : 請問 日期我是否直接壓月底即可呢? : 畢竟我上周已經提過 : 我認為發信通知僅是作為日後若有問題的證據而已 直接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內容簡單寫就好 "本人預計於X月X日離職,特此通知" 離職預告天數勞基法第16條有明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只要依據法令預告,時間到就可走人不用理老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10.24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mployee/M.1415267582.A.F0A.html
ifooleru: 推!一般勞工大多為"不定期契約"(長久工作) 適用NO.16條 11/09 19:48
letmesay: 請問這天數是工作天還日曆天呀? 11/20 22:52
sampsonhugh: 任何意見請善用勞動部信箱 http://0rz.tw/ojh2J 12/31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