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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板為推廣同志月活動,支持婚姻平權,依據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一條,訂定 EqualRights板規如下。 第 2 條 板主為達成活動目的,得隨時公告相關處理辦法並補充解釋板規。 第二章、活動規範 第 3 條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4 條  於本板僅供活動投稿文章,文章內容應與本板主題與活動辦法相符。  本看板不提供發文及回文討論,相關議題請移駕各議題專板。 第 5 條  文章應依據活動分類,若未符合分類,板主可協助歸類。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6 條  文章應有內容。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第 7 條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二、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或挑釁。   三、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四、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五、 除活動行政人員外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六、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第 8 條  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輕處分。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9 條 活動內容,另行公告之。 第 10 條 本板所稱之重大違規,包含以下行為:   一、明褒暗貶,或與本板目的不符之文章。   二、張爸、商業廣告,或其他本站不歡迎內容。   三、其他影響本板秩序,情況嚴重者。 第三章、罰則 第 11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2 條 違反第二章規範之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13 條 板主得視情況需要,依職權鎖定文章。 第 14 條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二十日。  違反第七條或第十條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處水桶至本板活動結束止。 第 15 條 違反第四條或第十條,得予以退文。 第四章、違規處理辦法 第 16 條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令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17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第七條第二款之檢舉,非由當事人為之,不予受理。  超過七日之檢舉,不予受理。 第 18 條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五章、附則 第 19 條 第七條第五款所稱之活動行政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活動站長。   二、本板板主。   三、其他經活動站長或本板板主公告之ID。 第 20 條 本板活動內容之要求,視為本板板規第二章之規範內容。 ※ 編輯: swattw (220.143.170.94), 10/04/2017 23: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