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一難處在於,
: 無法讓道德內化,
: 以這種方式形塑的道德規範,
: 就只能夠是個規範而已.
: (不過無所謂,將道德規範與道德實踐視為兩碼子的事便可暫且不理)
==>這件事情應該是"無法因說服讓別人的道德內化",
這不是重點,無解的原因還是在於無法"自我揭示",並非真正無解。
(這也將在我的論述中討論)
: 簡言之,
: 我認為沒有亙古不變的共通倫理,
: 但能以"社會穩固及延續"為宗旨,
: 作為道德規範的客觀基礎.
: 接續上面的觀點,
: 回到個人層面上,
: 我認為道德性是已成為一種評價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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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依然要先釐清"實然與應然"
況且這是真的事實嗎?
: 人只有在與外界產生互動時才能被評價,
==>再者,"判斷"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問題(意同於你的"評價")
如果問題點就在"判斷",怎麼還可以去說判斷之後的結果有問題呢?
這本身就形成一個沒有意義的問題
: 在這個意味上,
: 我認為只有行為的結果才能成為道德判斷的依據,
: 至少至今沒有人能真正了解別人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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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可以對於這個想法持保留態度。
而且你甚至將道德倒退了,因為連法律都不只探討行為問題,
簡單說你可以因為舉證困難,所以將「思想犯罪」除罪,
卻無法不去探求或研究「犯罪思想」,
否則法律就不會出現「實質惡意」四個字了,
(當然就判例來說,英美法與台灣的法律有所差異)
更何況,合法只是60分的合乎道德,
照你的說法,就錯置了這兩者的位置。
: 即使建構了完善的對於行為動機的評判標準,
: 但其實根本沒人能夠以此標準實際評判.
==>所以法律是幹麻用的,就是講求「認事用法」,
法律是首先認定適用範圍跟人群,
告訴你"有些事情就是沒辦法知道實質心態,但我現在
就是跟你說,如果我看到A我就可能傾向認定你想做
B",所以當自己屬於適用範圍,就不能宣稱不知法
而犯法就是無罪。
==>所以你說的有一半是對的,沒人可以實際評判,
但因為不得以,所以要有法律,要有法官,必須仲裁。
: 若說至少可用以自我省思,
: 但我想把理想與道德性區分開,
: 自我省思是對"我'想'成為什麼樣的人"重新檢視,
: 我把這當作是個人理想的實踐,
: 藉此在道德問題上避開麻煩的個人的獨特性.
==>這並非個人理想的問題,甚至我不理解你的道德範疇,
是比法律更低一級的什麼呢?
(這方面請詳見我的論述,道德並非聖賢行為)
: 因此道德判斷標準只在於行為的結果有否益於社會.
==>又是矛盾說詞,若認為無法評判,又何來評判標準?
問題同最前面講的,選擇了一個無法做出回歸方程的項目,
不等於這群"東西"是一團亂,那只是因為切入點是錯的,不是結果是錯的。
所以無法宣稱"只再於行為的結果有否益於社會"
我相信沒有人會因為真實上是歪打正著的結果,讚頌他有道德。
有些事情就是只有天知地知和自己知道,
那麼你頂多可以根據一些事證說"發生機率很高(或很低)"
但別忘了,發生了機率就是1,只要一開始臆測機率不為零,
就不能一口咬定絕對不可能!也就是說,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受制於情緒或無理的推定。
這不是避禍,而是公正的基本態度。
: 至於正義與否,我認為那是對於嫉妒心的處理與安置,無關道德判斷.
==>這邊我無法接受「正義」與「忌妒心」有何構聯關係?
那我只能說這很可能只是你自己內心的投射,
因為你不相信真正的「單純」和完全的「善良」,
只是你「不相信」,而不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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