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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難處在於, : 無法讓道德內化, : 以這種方式形塑的道德規範, : 就只能夠是個規範而已. : (不過無所謂,將道德規範與道德實踐視為兩碼子的事便可暫且不理) ==>這件事情應該是"無法因說服讓別人的道德內化", 這不是重點,無解的原因還是在於無法"自我揭示",並非真正無解。 (這也將在我的論述中討論) : 簡言之, : 我認為沒有亙古不變的共通倫理, : 但能以"社會穩固及延續"為宗旨, : 作為道德規範的客觀基礎. : 接續上面的觀點, : 回到個人層面上, : 我認為道德性是已成為一種評價語, ^^^^^^^^^^^^^^^^^^^^^^^^^^^^^^^^^ ==>這裡依然要先釐清"實然與應然" 況且這是真的事實嗎? : 人只有在與外界產生互動時才能被評價, ==>再者,"判斷"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問題(意同於你的"評價") 如果問題點就在"判斷",怎麼還可以去說判斷之後的結果有問題呢? 這本身就形成一個沒有意義的問題 : 在這個意味上, : 我認為只有行為的結果才能成為道德判斷的依據, : 至少至今沒有人能真正了解別人在想什麼, ^^^^^^^^^^^^^^^^^^^^^^^^^^^^^^^^^^^^^^^^ ==>希望你可以對於這個想法持保留態度。 而且你甚至將道德倒退了,因為連法律都不只探討行為問題, 簡單說你可以因為舉證困難,所以將「思想犯罪」除罪, 卻無法不去探求或研究「犯罪思想」, 否則法律就不會出現「實質惡意」四個字了, (當然就判例來說,英美法與台灣的法律有所差異) 更何況,合法只是60分的合乎道德, 照你的說法,就錯置了這兩者的位置。 : 即使建構了完善的對於行為動機的評判標準, : 但其實根本沒人能夠以此標準實際評判. ==>所以法律是幹麻用的,就是講求「認事用法」, 法律是首先認定適用範圍跟人群, 告訴你"有些事情就是沒辦法知道實質心態,但我現在 就是跟你說,如果我看到A我就可能傾向認定你想做 B",所以當自己屬於適用範圍,就不能宣稱不知法 而犯法就是無罪。 ==>所以你說的有一半是對的,沒人可以實際評判, 但因為不得以,所以要有法律,要有法官,必須仲裁。 : 若說至少可用以自我省思, : 但我想把理想與道德性區分開, : 自我省思是對"我'想'成為什麼樣的人"重新檢視, : 我把這當作是個人理想的實踐, : 藉此在道德問題上避開麻煩的個人的獨特性. ==>這並非個人理想的問題,甚至我不理解你的道德範疇, 是比法律更低一級的什麼呢? (這方面請詳見我的論述,道德並非聖賢行為) : 因此道德判斷標準只在於行為的結果有否益於社會. ==>又是矛盾說詞,若認為無法評判,又何來評判標準? 問題同最前面講的,選擇了一個無法做出回歸方程的項目, 不等於這群"東西"是一團亂,那只是因為切入點是錯的,不是結果是錯的。 所以無法宣稱"只再於行為的結果有否益於社會" 我相信沒有人會因為真實上是歪打正著的結果,讚頌他有道德。 有些事情就是只有天知地知和自己知道, 那麼你頂多可以根據一些事證說"發生機率很高(或很低)" 但別忘了,發生了機率就是1,只要一開始臆測機率不為零, 就不能一口咬定絕對不可能!也就是說,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受制於情緒或無理的推定。 這不是避禍,而是公正的基本態度。 : 至於正義與否,我認為那是對於嫉妒心的處理與安置,無關道德判斷. ==>這邊我無法接受「正義」與「忌妒心」有何構聯關係? 那我只能說這很可能只是你自己內心的投射, 因為你不相信真正的「單純」和完全的「善良」, 只是你「不相信」,而不是「不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5.37 ※ 編輯: whowho 來自: 118.168.5.37 (03/27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