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簡單的說,校隊壘審的判決是正確的,是我自己在規則上有所誤會,
謝謝辛苦主辦和執法的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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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一下WIKI上的規則簡述: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
(A) 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
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
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
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
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藍色的部分是我當下有異議的原因,
而黃色的部分則是校隊壘審給予進壘判定的理由,
所以對判定的疑惑起因於我對規則看得不夠清楚,
真是不好意思(鞠躬)
等等馬上來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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