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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1118 (莫妮卡...)》之銘言: : 民法§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 :       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       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問題1: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其效力為?效力未定嗎?(需得同意人許諾始生效力?) : 問題2:最後一句,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這句話包含自己代理跟雙方代理這兩項行為嗎? : 望請各位板上高手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 ̄)~(_△_)~( ̄▽ ̄)~ Ans1:違反民法第106條之效力,有下列二說: ┌(甲)無效說:其理由在於民法第71條本文之規定。 ├(乙)效力未定說:蓋民法第106條係對於代理權之限制, │ 逾越此項限制自屬無權代理之範疇(民法第170條第1項)。 │ └→王澤鑑老師採乙說,實務上(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06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管見從之,且從民法第117條推論,亦可得出相同見解。 Ans2:此係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禁止)之例外,其情形有二: (一)已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 (二)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 1.履行債務即清償債務,並不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影響本人利益, 僅在使已存在的債權因內容實現而消滅,合先敘明。 2.所謂「債務」依民法第106條文義,應包括: (1)本人與代理人間之債務。 (2)本人與相對人間之債務。 3.抵銷為消滅債務的方式之一,與履行債務的結果相同, 若無利益衝突情事,自亦得代理雙方為抵銷行為,併予指明。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8.68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98.68 (08/10 01:24)
hi1118:兜蝦!!!大感謝~\(^▽^)/ 123.194.69.51 08/10 01:25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98.68 (08/10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