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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sowu (soso)》之銘言: : 依照民法1063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 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 後二年內為之。 : 若甲乙於婚姻關係存序中生下丁,但後來甲發現丁為乙丙通姦所生, : 甲於超過1063條所規定的兩年期間才提出否認之訴: : 1.法院若受理應該如何判?還是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民法第1063條之立法目的,本即為維持身分關係安定性而設, 根據96.5.23修正之新條文(第1063條第3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原則上,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程序要件之前提下,法院仍會受理本案, →因此,依民法第1036條第3項,受訴法院會以本案之夫(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時, 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附言者,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一旦經過後,形成權即告消滅, 當事人(即本案被告乙、丁)縱不加以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為裁判之資料。 : 2.若真的有客觀事實證明甲非乙之生父,但因超過2年就真的無法切斷甲丁之關係嗎? →綜上,本案之夫(甲)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因除斥期間經過, 縱提起之,亦必受敗訴判決,駁回其請求。 →此時,該訴若敗訴判決確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96條準用第582條, 則因判決效力對世效之故,即生對世的確定父子間婚生關係之效果, 故往昔的實務見解則認為:此時無論任何人均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而 否定他人(包括子女本身)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23上3473例、75台上2071例)。 →然而,釋字第587號中,以「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 而認子女縱於上開婚生否認之訴原告(甲夫)敗訴確定後,仍得起訴加以否認之, 對此,就子女之部分推翻以往所認此父子關係確認之絕對性, →因此,就96.5.23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3項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 亦一併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中,兒童有儘可能知道誰是其真實父母之權利, →是以,新增:「婚生否認之訴,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以保障其(本案丁)權益。 PS:至於就上開釋字第587號解釋,及新修民法第1063條規定觀之, 因涉及婚姻安定及家庭和諧,丁之真實生父丙亦無法起訴否認甲、丁間之父子關係, 此部分則維持與往昔實務一致見解,併予指明。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6.85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220.137.16.85 (11/12 01:31)
redshadow:這段答案好像在某補習班民訴的書出現XD 59.121.112.138 11/12 08:57
bq78:推樓上!保X林青松老師的民訴例題演練? 60.249.20.136 11/12 13:35
sosowu:講解的非常明白 而且排版的超好 謝謝! 61.59.248.86 11/12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