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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Pinkgirl (牛郎很忙)》之銘言: : 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 車10 天後,偶然得知甲車曾經在克蘿莎颱風來襲時,因大雨淹水而泡在水中。試 : 問李四得否隨時依民法第88 條主張撤銷權? : 請問這題甲是屬於哪一類的錯誤?3Q 1.本題屬民法第88條第2項「重大動機錯誤」中之「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 依該條規定,視為前項之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因此,李四如欲主張撤銷權的話,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須以其錯誤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 2.為該條項中之「過失」究何所指,有下列三說: (1)重大過失說(少數說):其主要理由係要讓意思表示錯誤在實務上儘可能得以主張。 (2)具體輕過失說(實務):此係折衷說,蓋採抽象過失說,對於表意人未免失之過苛。 (3)抽象輕過失說(王澤鑑、史尚寬、李模、施啟揚): →此說理由在於一般交易上的注意義務本即要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220I)。 3.小結: ┌若採實務之具體輕過失說:李四→張三:§88II→§88I(V)。 └若採有力之抽象輕過失說:李四→張三:§88II→§88I(X)。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2.237
CutePinkgirl:thanks a lot!218.169.179.160 11/3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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