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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w63111 (受祝福的雞排)》之銘言: : 請問,保證跟連帶保證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呀? : 我已經搞模糊了~~~ 保證契約 ┌if保證人:丙仍得主張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甲────────丙│ 或事後得依第746條拋棄其先訴抗辯權。 │ │ (亦即該保證契約仍具「補充性」) │債 ├→區別標準:甲丙有無「預先」特約拋棄先訴抗辯權 │權 │ │ └if連帶保證人:即甲丙於訂立保證契約時,預先特約 ↓ 拋棄先訴抗辯權,此係依第739條之1 債務人乙 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對於保證契約「補充性」之拋棄,仍 得預先以特約為之,銀行實務上,常 出現此種「連帶保證契約」,此時, 因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是以 連帶保證人丙與債務人乙間,如同成 立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一般。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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