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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清老師講義提到: (一)訴願無理由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 訴願無理由。(訴願法79) ^^^^^^^^^^^^^^^^^ (二)訴願有理由之決定:認訴願有理由者,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應於訴願人所 聲明範圍內,撤銷原處分,但不受其主張之理由拘束,訴願理由雖無可採,但依 ^^^^^^^^^^^^^^^^^^^^^ 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因者,仍應以訴願有理由。 ^^^^^^^^^^^^^^^^^^^^^^^^^^^^^^^^^^^^^^^^^^^^^^^^^^^ 問題:請問在標記部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與『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 因者』兩者不同在哪呢?為什麼一個論以無理由而另一論以有理由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221.41
dnoteb:簡單的說..一個是結果正確..所以有瑕疵仍然合法 11/20 23:13
dnoteb:一個是結果不正確~所以就算訴願人主張無理由 仍然應撤銷 11/20 23:13
dnoteb:這是四個排列組合的結果.. 11/20 23:14
dnoteb:結果正確 程序正確-->合法 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合法 11/20 23:14
dnoteb:結果不正確 程序正確-->違法 結果不正確 程序不正確-->違 11/20 23:15
spector66: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是指認為"該行政處分正當" 11/20 23:15
spector66:t一個則是認為該處分有撤銷原因=不正當 11/20 23:16
spector66:所以前者 原處分正當則訴願無理由 後者反之 11/20 23:16
dnoteb: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必須非重大明顯瑕疵..若是則屬無效 11/20 23:17
bearyukiko:原來如此~感謝兩位大大點解 感激不盡~~ 11/20 23:30
jim780630:也感謝原PO問了這問題 收穫不少:) 11/20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