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suro106:路口自動電子照相系統 12/12 22:21
→ igzoo:拍照系統照相應該是事實行為吧 12/12 22:24
→ TRobAustinR:設置那個系統 12/12 22:24
→ Snow89:設置照相系統不是事實行為嗎>< 12/12 22:30
→ igzoo:如果現場有警察在 義交指揮交通行為就是行政處分 12/12 22:32
→ behin:但是要人家推測有沒有警察在場不公平吧 這樣變成b.c都要給 12/12 22:34
→ Snow89:我也是這麼想,可是題目沒有說明警察在場orz 12/12 22:35
→ jerrykyo:可用Google參考一下阿摩題庫網友提供的解釋 個人推薦20F 12/12 22:36
→ plok1:jerrykyo 推薦的解答很不錯 12/12 23:10
→ plok1:可是其實原po你犯了一個大問題 12/12 23:11
→ plok1:選擇題是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所以你的問題如果是出現在申論 12/12 23:12
→ plok1:會是一個不錯的推論,畢竟申論是要看你的推論過程 12/12 23:12
推 ilgsu:真是think not到我的think與那20F完全一樣(我英文是亂用的) 12/12 23:15
→ Snow89:pl大是指我以選擇題的思維在解題嗎?可能我是考四等的所以.. 12/12 23:23
→ nsuro106:查了一下,陳治宇的解釋是"德國的工具理論",行政助手所為 12/12 23:29
→ nsuro106:的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可申請國賠.而電子照相系統,是屬 12/12 23:30
→ nsuro106:於前階段的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大亨堡理論). 12/12 23:31
→ Snow89:謝謝ns大補充^_^ 12/12 23:58
推 nasir:雖然是義交 但是他是在執行的公共事務跟警察無異 12/13 00:32
推 kai761:這有點糟糕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5年的修訂,102條改為"交通 12/13 00:36
→ kai761:指揮人員",也就是路口同有燈號、指揮,以指揮為準 12/13 00:37
→ kai761:指揮人員包括義交。 我想,可能可解為義交非行政助手,而成 12/13 00:38
→ kai761:為依法受託者,且既以指揮為準,燈號不產生法效。答案是2個 12/13 00:39
→ kai761:不過 命題老師大概不會注意到交通安全規則已經修改 唉 12/13 00:39
推 oiou:罰鍰本身就是個行政處分~~~ 12/16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