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wn38 (amonke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行政法上期間
時間Tue Dec 18 10:44:24 2012
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8條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行政機關於101.1.1時命甲在2個月內補正卷宗相關資料
請問末日是哪天?
因為從次日1.2起算 末日應於3.2 又按照第3項規定
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末日是3.1
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 有始日計入的例外規定
EX:行政機關101.3.1裁處甲拘留1個月,請問末日是哪天?
在始日計入的情況下101.3.30是對的嗎
這時因為始日計入 不用適用第3項 對吧?
請高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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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173.86
推 kai761:1.對 2.行政機關..似乎只有執行處才可拘提、管收,依行執26 12/18 13:25
→ kai761:準強執,強執22-5準用刑訴,而刑訴108IV從發票起算 12/18 13:27
→ kai761:3/31 12/18 13:29
→ clown38:例子舉的不恰當 謝謝你 我懂了 12/18 14:05